|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1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10-31 |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 文件狀態 | 廢止 |
《宜興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興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和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管理,規定如下:
一、經營期限
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為6年。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需要延續經營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經批準延續的,延續經營期限仍為6年。
二、延續經營許可條件
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被許可人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
1、客運出租汽車技術條件、營運設施、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近三年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AA級及以上;
3、在許可經營權期間,無違反《宜興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約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等行為。
三、延續經營許可程序
市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江蘇省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照延續經營許可條件,對申請事項進行認真審核,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經審查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作出準予出租汽車經營權延續許可的決定,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重新核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該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延續許可,并作出不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1)私自轉讓、倒賣經營權的;
(2)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經營許可期限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扣分分值滿20分情形的;
(3)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利用客運出租汽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延續經營許可的,經營權被許可人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后將原《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市交通運輸機構。
四、管理要求
1、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是相關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授予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事道路客運資格的行政許可行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嚴禁私自轉讓和倒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
2、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全額出資購買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出租汽車。嚴禁利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金等方式向駕駛人員或其他人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3、市運輸管理機構要幫助和指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進一步優化企業經營管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要建立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扶優限劣、有序競爭,鼓勵經營規范和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通過市場運作、兼并重組等方式擴大規模,降低管理成本;要提高企業和駕駛人員的收入水平,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4、對于不予延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而空缺的指標,市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等方式確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