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131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法制審查規定》已經2013年6月29日第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法制審查規定
第一條為強化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事項),是指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民事、經濟合同,以及市政府其他重大涉法事務。
第三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列入《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管理,由市政府依據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能反復適用的各類文件。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列入《宜興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管理,內容涉及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資項目和重要國有資產處置,制定行政管理相關重大政策措施,確定或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定價等市政府決策性事項。
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涉及企業停產整頓、關停等重大行政處罰,涉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實行現場管制等重大行政強制,涉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重大行政許可,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重大行政征收,以及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屬爭議的處理等。
市政府重大行政合同是指市政府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涉及公用事業、公共服務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方面形成的行政管理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協議或可能面臨較大法律風險的意向書、備忘錄、紀要、責任書、承諾書等具有契約性的法律文件。
市政府重大民事、經濟合同,是指市政府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為調整民事關系或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民事、經濟活動中與另一方當事人簽定的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協議。其中,標的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所涉事項列入或擬列入市政府重點項目、重大投資項目,或者合同所涉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或邀請招標的合同,為重點審查范圍。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重大事項法制審查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重大事項法制審查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承辦單位在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重大事項法制審查前,必須經單位集體商議確定,并由本單位法制機構初步審查。
第六條對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涉及市政府重大利益或者標的額巨大的協議、合同等特別重大事項,市政府辦公室或承辦單位應當通知市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重大事項的相關工作。
應對突發、應急情況的重大事項,市政府法制辦根據市政府通知,可直接參與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
第七條 重大事項提交法制審查時,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含相關統計、調查、論證、聽證和評估等資料;
(二)重大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重大事項的可行性說明,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以及類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涉及重大民事、經濟合同的,提供合同另一方基本情況及市場調查、談判紀要等相關材料;
(六)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承辦單位提交的重大事項以及相關材料進行及時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補齊。承辦單位提交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就重大事項的下列方面進行重點審查:
(一)處置重大事項的主體是否合法或適當;
(二)重大事項的內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事項的內容能否保障市政府的法律權益;
(四)重大事項的實施是否帶來相應的法律等風險;
(五)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方面。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重大事項法制審查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到承辦單位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必要時組織考察調研;
(二)聽取市政府法律顧問、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或發函等進一步征求意見;
(四)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事項的法制審查,一般應出具書面法制審查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即時辦理的,應當在要求時限內完成;重大事項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 書面法制審查意見應當包括審查工作的過程、內容及依據、相關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 法制審查意見是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重要依據。重大事項未經法制審查或經法制審查確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規定等情形的,不得作出決策、決定。
第十四條 有關制定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制審查除應當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照《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宜興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建立健全本機關重大事項法制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