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6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公共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
(二)轉讓、出售、租賃國有資產和經營權及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資金;
(三)市政府統一組織,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融資)資金;
(四)各種專項資金(基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中央、省、無錫市補助資金等);
(六)其他經批準用于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履行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項目審批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堅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綜合管理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審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編制、下達和執行情況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稽查、竣工驗收和后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資金的全過程管理,負責項目概算審查和預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管理,對基建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納入采購范圍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的審計監督;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及決(結)算審計,會同市監察局對委托中介機構審結的項目組織抽復審。
市建設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對建筑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等監督管理。市以上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環保、國土、交通運輸、水利、公用事業、衛生、教育、人保、安監、監察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決策和計劃
第五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制定行業投資規劃,提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凡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項目和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都需納入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更新管理。項目儲備庫的建設、組織、協調工作由市發改委負責。
第六條統一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計劃。年度建設項目計劃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上報申請時需附項目建議書,對項目建設必要性、擬建規模、擬選址方案、外部建設條件進行分析論述。未提交項目建議書的,不予列入年度計劃。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市發改委和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綜合平衡后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代會審議。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調整。
第九條 年度投資項目計劃是市財政安排資金計劃的依據,未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市財政不予安排年度資金預算。
第十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咨詢評估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市發改委應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論證或委托專家、咨詢機構論證評估,論證評估意見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公示制。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可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二條 凡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項目還需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應報批概算。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概算可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報批。其中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規劃局應出具項目選址意見,國土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環保局出具環評審批意見,發改委出具節能審查意見,財政局出具項目資金安排渠道審核意見。
按照審批權限,應當由上級發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會同建設單位轉報。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應嚴格按投資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標準、投資額進行編制。若建筑面積、投資額比原批準計劃超10%以上,單項變更50萬元以上、累計變更100萬元以上或有關指標發生較大變更時,須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建設項目總投資包括:征地、拆遷費,建筑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監理、審價、建設管理費,基本預備費,建設期利息等支出。
重大建設項目的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標準、投資概算(估算)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組織審查后確定,并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有必要調整和變更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各類施工,需委托的投資概算評審、咨詢、勘察、設計、工程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項目審價、環評、安評、能評、資產評估、政府采購代理及其他類中介服務,以及需單獨采購主要設備、材料的,都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禁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轉包和違法分包。
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核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事項,并將核準意見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核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政府采購事項。
因特殊情況采用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按國家、省有關招投標管理法規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政府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等事項。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性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建設單位和項目施工企業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依法維護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逐步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度。項目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建設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實施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組織工程單項驗收,并報市發改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市發改委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實施后評價制度。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成啟用后,市發改委應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決策、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由市財政局編制投資項目建設資金預算,并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籌措和安排資金,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在完成項目審批程序后,應按規定辦理項目資金的審核、報批。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按項目資金需求,填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批表報市財政局,并提供工程進度(依據跟蹤審價、監理提供的完成工程量化數據填制)及相關合同等,經財政審核,報請分管市長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領導簽批意見簽發項目資金指撥單,同時按年初安排的資金來源渠道辦理撥付。
第二十三條 工程完工前,工程建設資金(不包括前期費用),累計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工程中標價的60%;工程結算審計(核)后,累計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工程結算審計(核)價款的80%;工程結算審計(核)完成后,市財政根據市發改委綜合驗收意見辦理剩余資金的審核、撥付(項目涉及預留保證金的,按合同執行)。
甲供材料、設備按政府采購合同付款;勘察費、設計費在相關聯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違反建設程序,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財務核算不規范,以及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市財政可暫緩或停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五條 實行建設項目月度報告和審查制度。每月10日前,各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須向市財政局報送各項目實施進度、已撥資金使用情況和下期資金需求計劃。使用市財政局項目管理軟件的單位,必須按要求正確、及時做好項目資料和資金收支的錄入,達到一個項目、一本臺帳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季度資金平衡例會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須報送上季度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季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財政局匯總審查后,召集市相關部門分析上季度計劃執行情況,平衡本季度資金計劃安排。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一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并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市審計局對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定期開展跟蹤監督。
第六章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按照分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核)。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企業及時提交工程結算書,并組織監理單位對施工企業提交的工程結算書進行審核。
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完工后三個月內向市財政局或審計局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無故逾期的,市財政局應暫停該建設項目的撥款,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盡快提交工程結算資料。
由于施工企業原因而逾期不能提交工程結算資料的,暫停該企業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直至結算送審。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根據基建項目管理的需要,可將項目工程結算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審價機構審核。審價機構應依法出具審價報告。市財政局、審計局以審價機構的審價報告為依據,出具審查結論或審計報告及處理意見。審價報告未經市財政局、審計局審查批準,建設單位不得將其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的設計變更、超概算投資,以及未實施招投標等違反規定而實施的建設內容和投資,市財政局、審計局在審計(核)工程結算時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受托審價機構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開展工程結算審計(核)工作,切實維護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審價機構審價的,委托人應嚴格對受托審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與支付服務費用掛鉤。市監察局、審計局應對審核結果組織抽復審。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原審價機構等必須密切配合抽查復審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確保審核工作順利進行。抽審、復審的項目憑審定意見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對拒絕配合的單位,市財政局可對工程項目停止撥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基建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清償等清理工作,做到賬帳、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對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市財政局。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后,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再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發改委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管理,并向市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建設單位應接受市人大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后按季向市發改委、財政局、統計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報表。
第三十八條 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
稽查辦法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審查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市監察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職能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一條 公開政府投資決策、管理程序。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撥付資金,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決策、審批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挪用、侵占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相關中介機構在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罰,依法禁止其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通過有關程序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決策、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考核制度,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建設管理、資金籌措和使用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91號)同時廢止。
環科園、經濟開發區和各鎮(街道)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