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4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有效的國有企業負責人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省、市國有企業相關薪酬管理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績效考核工作,在宜興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指導下,由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具體負責。考核范圍包括市國資辦監管的各類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包括其下屬全資、控股子企業),以及根據情況需要實行經營績效考核的其他國有單位。
第三條 對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分層考核的辦法:
(一)對市國資辦直接監管的各類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采取直接考核的形式。
(二)對各類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下屬的企業(簡稱托管企業),授權委托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進行考核。
第四條 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盈利能力和市場化運作程度等因素,將企業分為A、B、C三類, 根據企業規模,劃分一、二、三級分別進行考核。
(一)A類為政府性企業,即市場化運作程度較低,主要作為政府性項目融資平臺或承擔政府性項目建設任務的企業。
(二)B類為準市場企業,即市場化運作程度較高,承擔部分政府功能性開發建設任務以及運作、管理服務的企業。
(三)C類為市場型企業,即市場化運作的企業。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與經營業績掛鉤,促進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二)堅持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依法維護出資人、企業負責人、職工等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為規范。
第二章 薪酬構成與確定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由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根據市國資辦下達的企業經營目標及完成實績考核確定。
需財政和主管部門補虧的企業,其領導人待遇實行重點監管,薪酬方案需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班子其他成員的年度薪酬,按照核定的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乘以職位系數確定。
班子成員的職位系數由薪酬考核委員會按以下標準考核確定:
(一)董事長、總經理年度薪酬系數為1;
(二)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三總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年度薪酬系數為0.85-0.75;
(三)監事會主席年度薪酬系數為0.75-0.65;
(四)總經理助理年度薪酬系數為0.65-0.55。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
年度薪酬的考核按照綜合經濟指標、分類指標、評議指標、國資收益上繳指標等確定。
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完成年初下達的目標任務得基本年薪。
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是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獎勵。超額完成任務的給予獎勵,完不成任務的扣減相應的基本年薪。
第三章 薪酬兌現
第九條 對不同身份的企業領導人及其企業經營班子其他成員進行分類考核和管理,并實行薪酬總額控制。
第十條 基本年薪由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根據上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指標,結合考核對象所在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以相應的系數計算確定。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第十一條 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由市國資辦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審計后考核確定。
企業應在次年1月末前完成上年度的財務決算工作,市國資辦在收到企業財務決算報告2個月內完成年度財務審計和經營實績考核認定,并按照相關決策程序,由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經營業績考核獎勵的90%作為績效年薪當年發放,其余10%作為中長期激勵,根據任期綜合評價結果分3年兌現。
第十三條 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的分配,需報市國資辦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及其班子成員的年度薪酬為稅前收入。根據相關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個人所得稅等,應從年度薪酬所得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兼任數職的,按照考核結果就高不就低,確定一份年度薪酬。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致使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不實的,除追繳已兌現的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以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和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因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及法律糾紛事件,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可以扣減其當年部分或全部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在本企業及下屬子企業領取本辦法以外的任何報酬。特殊情況需經薪酬考核委員會批準后方可享受。
第十九條 市國資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擅自或超標準發放年度薪酬等情況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經營業績審計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薪酬管理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和計算依據。
第二十一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企業負責人或經營班子其他成員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薪酬確定原則,由招聘和應聘雙方協商確定薪酬分配事宜并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權限,企業負責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崗位發生變動的,按任期考核計算應得薪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的考核辦法、考核目標、經營者薪酬考核分配方案由各資產經營公司或重點國有企業負責審議,并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根據企業目標完成考核情況,對企業除經營班子以外員工的工資總額增幅進行核定。
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員工的薪酬管理辦法,并上報市國資辦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在經營管理中有創新突破、重大貢獻或攻堅克難任務完成出色的,由市國資辦根據企業負責人的突出表現提出特別嘉獎,嘉獎方案報市國資委批準后執行。企業應當編制特別獎勵的具體分配方案并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以公歷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第二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營性業務較多的事業單位和其他需要進行經營績效考核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可根據實際考核情況,相應調整考核目標、內容和方法,作出相關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