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5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省、無錫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被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企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人民政府,由政府授予的各資產占有單位使用。
第三條 本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宜興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議事決策機構,其下設投資決策、審計監督和薪酬考核3個專門委員會。
第五條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是市政府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市政府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對全市企業的國有資產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市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同市國資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須審查企業是否具有市國資辦的審批意見,并及時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手續。
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六條 市國資辦對國有企業實行直接監管與授權委托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形式。
第七條市國資辦應當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審計和監督管理,做好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工作,并將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情況上報市國資委審計監督委員會審議。
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辦的規定,及時提交企業財務報表、運行分析報告和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市國資辦必須依照國家產業政策、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融資總量實施監督管理,并將相關事項上報市國資委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市國資辦應根據國有企業經營者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作出準確評價,上報市國資委薪酬考核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市國資辦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支及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并接受市國資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使用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應編制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劃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送市國資辦審核。由市國資辦統籌編制全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劃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報送市國資委審議。
市國資辦撥付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支出,主要增加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特殊情況一事一議。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向市國資辦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章 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四條 轉讓國有產權或者因增資擴股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重要國有企業負責人任命、重要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等重大事項,應當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和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二)發行債券;
(三)年度投資計劃和對外投資活動;
(四)公司負責人任命、資金理財等重大事項;
(五)協議轉讓價低于投資成本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事項;
(六)利潤分配方案或者虧損彌補方案;
(七)職工工資總額、工資集體協商方案、工效掛鉤方案及公司年金;
(八)按規定應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市國資辦批準: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減注冊資本;
(三)企業、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變動;
(四)處置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捐贈公司資產;
(五)國有產權、資產轉讓;
(六)經營管理層人事任命;
(七)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擔保;
(八)按規定應報市國資辦核準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市國資辦備案:
(一)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年度財務決算;
(二)發生的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發生借款使企業資產負債率達到50%以上的;
(四)按規定應報市國資辦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認真貫徹“三重一大”制度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經集體討論后做出決定。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國資監督、審計監督、公眾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條 市國資辦直接監管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授權委托管理企業可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但需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監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對股東會和市國資辦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依法設置經理層。經理層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組成,職數一般為2至5人。經理層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辦直接監管企業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并向市國資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國資辦可直接向企業(參股企業除外)委派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嚴格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第二十五條 市國資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并根據有關規定和經營業績責任書,由市薪酬考核委員會對列入考核范圍的企業負責人和經營層其他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和獎懲。
第二十六條 企業以國有資產抵押擔保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按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后,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資產損壞、損失賠償制度和資產交接制度。對造成損壞、損失和嚴重浪費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調離人員所管轄及配備的資產,在調離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及工作之便將單位配置使用的國有資產自行帶離或據為己有。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國有資本收益收支、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績效考核等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市政府處理。
國有企業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經市國資辦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三十條 市國資辦、主管部門、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未及時提交企業財務報表、企業財務分析報告和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等有關資料或者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