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34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環保產業跨越式發展,不斷提升行業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特制定如下獎勵意見:
一、設立專項發展資金
市政府從2013年起連續三年,每年預算安排2000萬元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環保企業技術創新、集聚發展、晉升資質、行業交流和對外宣傳等方面。對環保產業集聚和發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環保產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二、鼓勵加強金融支撐
1、支持國家環保產業集聚區的產業載體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充分加強南宜、哈宜與產業研究院等平臺的共享和公共服務性。
2、對于技術領先,并達到一定規模的環保企業,優先享受國家進出口銀行15億貸款優惠計劃。支持擔保機構為環保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按擔保機構開展的環保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度擔保額的2‰給予獎勵。
三、鼓勵發展環境服務業
1、對當年度“三稅”(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凈入庫數在300萬元以上的環境服務企業,其“三稅”凈入庫數超上年實績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分別按100%、80%、60%的標準予以獎勵。
2、對新分設、獨立核算的環境技術服務企業,3年內按其“三稅”凈入庫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3、對利用“宜興環保產業集團”資質、承接環境工程技術服務的企業,按其所產生的“三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4、加大對環境服務工程的支持
(1)支持企業實施環保工程。企業在2013年1月1日以后接受市內環保企業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減排管理、環境技術服務、環境工程設計和建設及產品的,視工程驗收效果,優先列入政府支持性項目,予以財政補貼。
(2)支持政府建設示范工程。政府和村組應積極投資建設環境服務業應用示范工程,對其采購區內環保企業產品或服務,在環境整治工程驗收考核時,視效果酌情獎補。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對于當年度“三稅”凈入庫1000萬元以上的環保企業,“三稅”凈入庫數超上年實績部分,按地方留成的70%給予獎勵。
2、對當年度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國地兩稅凈入庫稅金達到100萬元、且列入下一年度國家規模企業統計范圍的小微型環保企業給予每家20萬元的獎勵。
3、對年度國地兩稅凈入庫稅金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環保企業,新獲得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二級、三級資質的,分別獎勵25萬元、15萬元、10萬元;新獲得環境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新獲得環境保護運營甲、乙級資質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
五、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1、對新獲得的省級以上環保類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 863”項目、重大專項,按照《關于促進宜興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文件規定的標準相應上浮20%執行。
2、對上年度列入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名錄》和《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依托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于引進的土壤修復、水體修復、污泥處置、廢氣處理、環境監測等重點技術裝置,政府優先購買、示范推廣。
4、鼓勵企業建設標準化工場。具體獎勵條件、標準另行制定。
六、鼓勵產業集聚發展
1、鼓勵國內外環保企業、總承包企業向園區集聚,發展總部經濟,開展環保工程總承包業務。環保企業將總部或者區域總部的注冊地遷入園區,并承諾在園內從事環保產業經營活動三年以上的,按遷入一年內在本區域繳納“三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進行獎勵。市外環保上市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進駐園區最高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2、對國外環保企業來園區設立研發機構的,視其規模、功能提供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3、鼓勵環保裝備制造企業向環科園(高塍)集中。對新入駐環科園(高塍)、符合我市鼓勵發展方向、裝備投入在300萬元以上的環保裝備制造企業,優先落實用地指標,3年內按其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4、對國家部委、科研院所在園區設立的研發機構且為我市環保產業開展有效服務的,市政府給與連續3年、每年不少于100萬元的運營經費補貼。
5、鼓勵環保企業入駐“環保城”集中交易,“環保城”經營企業(戶)實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建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和綜合規費,實繳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3年內實行全額獎勵,先征后獎。
七、鼓勵企業進口先進技術和產品
對當年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及資源性產品,且進口額有增長的環保企業,進口額在100—1000萬美元的,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的獎勵;在1000—3000萬美元的,給予每家企業30萬元的獎勵;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的獎勵。
八、鼓勵行業交流和對外宣傳
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組織企業參展、舉行產業論壇、開展行業交流、產業聯盟建設、購買協會服務和對外宣傳推介等。
九、附則
1、本意見有效期暫定3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經信委、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2、本意見所稱“環保產業”,是指以生態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研發、裝備制造、資源利用、環境服務等活動的總稱;所稱“環境服務業”,是指環境金融與貿易服務、環境設施運營管理、環境技術服務、環境咨詢服務等與環境相關的服務貿易活動。
3、本意見適用于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近3年內未出現重大違法及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4、對同一類型獎勵,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對財稅貢獻類獎勵,環保制造企業、環保服務企業獎勵額不足5萬元、3萬元的,不計獎;單個企業獎勵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5、獎勵給企業的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現行財政結算體制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