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46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確保鎮、街道、園區財政的高效安全,進一步規范舉債行為,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宜興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鎮、街道、園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管理原則
(一)重要意義。隨著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農村公共財政框架的逐步建立,我市基層財政的支出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為新農村建設和民生保障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建設性的政府債務。加強鎮、街道、園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對于規范政府收支行為,保障基層財政收支平衡,保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以規范債務舉借、償還及擔保行為,防范和化解基層財政風險,確保基層政權正常運轉,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
(三)管理原則。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量力而行、規模適度;統籌規劃、程序規范;‘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二、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的結算體制,事權、財權相一致的要求,實行“誰舉債、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日常監督管理、債務風險防范和化解等具體工作。
三、債務管理的范圍
債務管理范圍包括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國內外組織機構、單位、個人等,以借貸關系形成的賬面債務;應付未付工程款;提供擔保造成的或有債務等。
對合同規定未到付款期限的工程款,雖未計入當期債務余額,也應列入債務管理范圍。
四、規范政府性債務舉借行為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四部委《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及相關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規范政府性債務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通過有關單位、企業舉借政府性債務。各地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防止形成新的隱性債務,造成新的潛在風險。
五、規范對外擔保行為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要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國家和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企業和個人借款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企業和個人借款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用財政性資金償還其他單位、企業和個人債務,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六、努力化解債務風險
(一)摸清家底,控制規模。對已經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要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債務形成的時間、規模進行詳細登記,建立臺賬,經市債務辦核準,明確責任,確定基數。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制訂償債計劃,控制債務規模。
(二)籌集資金,壓縮債務。積極涵養財源,發展區域經濟,增加可用財力,提高償債能力,多渠道籌措償債資金,不斷壓縮債務規模,使政府性債務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做到當前需要與長遠發展相互兼顧,發展速度與財力可能均衡匹配,債務規模與償債能力有機統一。
(三)風險預警,安全可控。構建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體系,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政府債務的安全、可控。
七、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
(一)建立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一是每年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含所屬單位),提請同級人大審議后上報市債務辦;二是按季向市債務辦報送債務報表,包括新增債務、債務償還情況以及當期債務余額等。
(二)建立新增債務備案制度。嚴格控制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政府性債務規模,新增債務實行備案受理制度。年初債務余額低于上年本級可用財力的,新增債務前要明確債務規模、形成渠道、資金成本、資金用途、償債來源等,并到市債務辦辦理備案手續后才能舉借新債。年初債務余額高于上年本級可用財力的,一律不予受理新增債務的備案手續。若情況特殊必須借款的,報市政府批準同意,辦理備案手續后才能舉借新債。
(三)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政府性債務要依據合同規定,按期還本付息,自覺維護政府信譽,償債來源主要是本級可用財力結余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同時,要加快建立政府償債機制,根據債務規模和財力狀況設立相應的償債準備金,按當年可用財力的5%計提,設立“償債準備金專戶”,進行專戶管理。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鎮、街道、園區主要領導為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第一責任人。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目標考核,并列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對未按規定舉借債務、違規對外擔保、截留挪用債務資金、未按計劃償還到期債務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述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如上級有新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