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31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的《無錫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無錫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市統計局
2013年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完善政府統計體系,強化部門統計管理,不斷提高部門統計工作水平,逐步實現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范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和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有關行政記錄資料、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對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統計業務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指導,定期組織對部門統計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二章 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 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立或明確統計管理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設置相應的統計崗位,配備至少一名統計工作人員并保持統計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也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相應統計人員。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覆蓋全系統、全行業的統計工作網絡,并保證網絡的正常運行。
第六條 部門統計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組織和協調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統一組織開展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統一扎口管理本部門、本系統的各項統計數據。
(二)擬訂和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并負責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的本部門新建、修訂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三)整合和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資料,并負責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四)圍繞本部門管理和決策的需要,組織開展統計分析研究,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施統計監督。
第七條 部門統計人員實行統計持證上崗制度和統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凡從事經常性統計調查工作的人員應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或具備統計專業技術職務,并定期參加統計繼續教育和有關培訓,不斷提升統計業務素質。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八條 部門對外開展各類統計調查活動,應擬定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并按照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未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由牽頭部門聯合配合部門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條 各部門調查制度中使用的統計標準和分類,應與政府統計機構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一致。
第十一條 部門報送審批的新建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登記表;
(三)擬審批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
(四)其它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修改前的原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等。
第十二條 部門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修改或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按法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部門通過統計調查所取得的相關資料,在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部門應加強本系統統計調查單位的制度建設、業務建設、信息化建設,推進基層統計工作規范化。
第四章 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 部門統計管理機構及其統計人員應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并對其負責搜集、審核、上報、發布的統計資料與基層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 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部門對外公布統計資料,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列入政府統計機構聯審內容的統計指標,應經過聯審確定后方可公布;
(二)其它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保密之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三)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 統計信息化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加強統計信息化應用,配置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傳輸設備,不斷提升部門統計搜集、處理、傳輸、共享等信息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 部門應加強與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溝通,整合統計資源優勢,扎實推進全市數據統一平臺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違反《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處分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統計機構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考核辦法,組織開展年度統計工作先進單位的考核評比,并將考核情況專題向政府匯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