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2]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3-29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 二月五日 宜興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質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促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符合本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發展規劃。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地的選址,必須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交通設施用地要求,并經市規劃和國土部門審批同意。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實行部門聯合咨詢會商和招投標制度。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領導本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工作,市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具體實施駕駛人培訓許可管理工作。市規劃、國土、公安、環保、安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有關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按照本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發展計劃。發展計劃及相關預警信息應于每年年初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引導社會合理投資。 第七條 年度發展計劃確定新增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市運管處應當在公布發展計劃的同時,同步向社會發布新增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招投標公告。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招投標工作由市運管處組織實施,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評標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狀況、建設方案(包括可行性報告、選址布局、教練場地和車輛、教學設施設備及其他配套設施)、運行方案及其他加分事項等。 第八條 申請人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市運管處報名登記,并在兩個月內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可行性報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教練場地選址意向等材料。 第九條 根據報名登記者提供的相關材料,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規劃、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集體咨詢會商。市運管處將咨詢會商情況及相關建議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報名者,由報名者根據建議改進工作,并決定是否正式申請。 第十條 正式申請人超過當年新增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數時,進入招投標程序,同時將正式申請人信息在媒體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正式申請人不超過當年新增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數時,由市運管處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通知其辦理籌建手續。 第十一條 招投標工作由市運管處按規定程序公開組織實施。開標后,評標結果應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向最高得分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二條 獲得最高得分的申請人憑中標通知書,到市運管處辦理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籌建手續,按照相關規定和承諾籌建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籌建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籌建結束后,申請人應向市運管處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提交《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申請資料。市運管處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現場查驗。 第十四條 經對新建培訓機構申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審核和現場查驗,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運管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證,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場所、車輛類型和數量、教練員類別和人數、教練場地位置等內容。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證后,應按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教練車上牌、道路運輸證配發、培訓收費標準備案等手續,依法開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會同市各相關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的經營資質、經營行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擅自校外設點培訓、計時作弊偽造學時、違規吃拿卡要等行為進行有效管理,確保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辦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操作流程 1、 根據駕培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發展計劃向社會公開發布,在有新增培訓機構發展計劃時,同步向社會發布招投標公告; 2、 有意者到市運管處報名登記,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可行性報告、駕校教練場選擇意向等初步申請材料; 3、 對申請人提供的初步材料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咨詢會商,并將會商情況和工作建議反饋申請人; 4、 正式申請人超過當年新增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數時,進入招投標程序,并將申請者相關信息進行媒體公示。正式申請人不超過當年新增駕培機構數的,由市運管處對照相關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其辦理籌建手續; 5、 由市運管處進行公開招投標,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 6、 公示無異議的,向得分高的申請人發中標通知書,憑中標通知辦理籌建手續,并開始相關籌建工作; 7、 籌建結束,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提交法定申請材料; 8、 市交通、規劃、國土、環保、安監、公安等部門現場審查驗收; 9、 對提交的法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查驗,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頒發經營許可證件,不符合的,限期整改,組織重新驗收,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10、 辦理其他相關證照,準予開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