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2]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3-29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宜興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項事業發展目標,按照上級政府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社會保障、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特定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由年度政府項目預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上下級財政體制結算、單項差額補助、列收列支、對外援助等支出除外; (二)部門預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和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 經上級政府或財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納入政府性基金目錄的資金或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市級財政安排的與上級財政配套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上級財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清理、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共財政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著力保障市委、市政府決策和推進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 (二)規范設立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報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涉及工程建設類項目的,需經市發改委立項批準; (三)總量控制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堅持“量力而行”,綜合考慮發展需求和財力可能的關系,按照項目輕重緩急,優先安排最急需的項目,專項資金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凡要求新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優先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和經清理后的專項資金結余中統籌整合安排; (四)規范管理原則。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必須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要求,按照規范、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制訂資金使用和分配管理辦法,明確績效目標、適用范圍、使用時限、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等具體規定,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審計、監察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并就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向市政府報告,自覺接受市人大監督。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合并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負責上級財政條線安排專項資金的申報; (三)負責專項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組織專項資金結余結轉、預算指標清理,以及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四)組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辦理專項資金批復、支付,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五)負責專項資金票據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收支活動,開展績效評價和績效檢查; (七)牽頭負責跨業務主管部門及全市性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二)負責組織財政預算安排以外的專項資金收入的征收、籌集;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編制、匯總本部門(單位)專項資金預算; (四)對其編制、匯總的年度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客觀性負責,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績效情況負責,按規定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決算和績效評價結果; (五)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六)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組織的監督、審計、檢查和績效考評; (七)負責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后必要的清算、資金回收及其他相關后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章 設立、調整與撤銷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運轉經費專項資金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運轉經費專項資金主要是指市級相關部門因特殊履責需要,在預算定額標準外,確需在項目預算中安排的支出,包括辦案經費、專項業務費、物業管理費等。市級機關各部門需設立運轉經費專項資金的,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并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后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級機關各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的促進本部門事業發展的支出或市委市政府作出決策需要在政府項目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設立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符合預算年度國家政策規定及財力可能等因素; (二)貫徹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 (三)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和建立公共財政的需要,重點解決一些市場無法解決但又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與穩定的大問題。 第十一條 設立專項資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據之一: (一)中央、省批準設立或上級政府財政專項下達轉移支付資金; (二)市委、市政府已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的上級政策規定; (三)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或批文。 第十二條 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序: (一)業務主管部門因業務需要提出在下年度預算編制或本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設立專項資金的,應附以下資料向市政府提出報告: 1、設立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設立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所需資金的預算明細測算情況和依據,以及專項資金執行期限; 3、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的文件依據; 4、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及收益處置方案等材料。 (二)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力情況,對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報告作出是否同意設立或批轉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的批示。 (三)市財政部門收到市政府批轉的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后,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申報要求; 2、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國家、省財政政策和財政管理要求; 3、申請設立金額是否與事業發展要求和市級財力狀況相適應; 4、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績效目標等相關指標是否符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等規定和社會發展客觀要求; 5、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是一次性專項還是經常性專項,是否有明確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專項資金的來源是否可以從當年度預算安排的同類或相似項目支出以及以前年度項目支出結余統籌調度安排。 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市財政部門可組織中介機構或行業領域專家,對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資金規模等予以綜合論證。 (四)市財政部門將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審核意見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議批準可設立。 未明確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的,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對專項資金未用完的結余資金,收歸市財政統籌安排。確需延長期限的專項資金,應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條 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一經批復,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變更適用范圍和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額度、終止或撤銷實施項目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向市政府報送以下資料,并由市政府作出是否同意調整或批轉市財政部門審核的批示: (一)專項資金變更申請報告(包括變更內容、背景、原因及變更后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 (二)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復印件。 市財政部門收到市政府批轉的專項資金變更申請后,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上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存續期間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撤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審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不同階段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目標任務和全市工作重點,需要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圍進行適時調整的; (二)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三)對專項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或執行到規定期限的專項資金,需及時調整的; (四)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未能達到預期目標,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十六條 按照行政管理隸屬關系和預算管理級次,二級預算單位提出設立、調整或撤銷專項資金,必須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上述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市財政部門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將專項資金目錄、金額和使用期限或專項資金調整、撤銷等事項納入年度預算編制和調整,按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后,連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批復給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或被撤銷,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續工作。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新增設立的專項資金,在市政府批準設立1個月內,業務主管部門應制訂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資金使用分配范圍、對象、標準、期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應報送市財政局備案。逾期未制訂的,市財政部門可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納入年度預算、需進行資金分配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分配計劃落實到使用部門和單位。對截至每年10月底仍未進行細化分配的預算指標,由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批準后統一收回。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單位類型、項目性質以及使用單位上報的用款計劃,確定資金支付方式。屬基本建設用途或需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市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為市級預算單位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原則上以直接支付形式辦理。 (二)用款單位屬鎮(園區、街道)的,由市財政下達預算指標至各鎮(園區、街道)財政部門,實行國庫實撥支付。 (三)用款單位與市財政部門沒有經常性經費劃撥關系的,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將款項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分配的財務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按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分配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二)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開支,不得超標準開支。 (三)專項資金中不得開支與資金用途無關的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費用。 (四)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并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對要求單獨核算、專賬(戶)管理的專項資金,應按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做到專賬(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后,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的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按預算科目編列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市財政部門,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公開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 第二十四條 年終未用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原則上統一由市財政部門收回,不予結轉。對于跨年度項目,在下年度存續期間視資金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編制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產權、財產物資移交、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完成后,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并對專項資金使用和分配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在預算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向市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自評報告。 屬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業務主管部門亦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進度進行總結,并向市財政部門提交項目中期績效評價自評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對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未能達到績效目標的,市財政部門應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視情況提請市政府對該專項資金予以暫停、撤銷執行或減少金額。 第二十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的自查,對存在問題及時糾正。 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財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處理。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興市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宜政辦發[2005]2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