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1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2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為本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產權監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產監中心)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監督,并具體負責本市宜城地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市產監中心應當建立全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做好相關業務培訓以及租賃信息的統計。
市住房局下屬各住房所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鎮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服務機構,根據市住房局的委托,負責本區域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并接受市住房局的指導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計生、城管、人社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住房局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公安部門在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在辦理稅務登記、人口計生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手續時,對依法將租賃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的,應當查驗其《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登記備案證明的,應當督促并告知其到相關機構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市住房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市住房局可以會同工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九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住宅房屋出租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體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三章 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條 本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一)當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二)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還應當書面告知并協助承租人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到市產監中心、住房所或者屬地政府社區事務服務機構(以下統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承辦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分類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出租人、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權出租的證明必須依法公證;
(六)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七)市住房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承辦機構應當在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備案,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四條 單位將自有房屋或者他人所有的房屋統一租賃給本單位職工居住的,由單位統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承辦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承辦機構補領。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服務機構在辦理房屋租賃委托業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如實為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信息;
(三)提供合同等規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四)告知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五)建立房屋租賃業務記錄;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