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22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深化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已經2013年2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關于深化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
近年來,我市商品交易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基礎設施顯著改善,新型業態不斷涌現,管理水平迅速提高,已成為流通產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現建設區域性商貿中心城市的目標,形成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管理規范的商品交易市場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和《無錫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就深化全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發展現代流通業打造區域性商貿中心城市為根本出發點,通過深化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商品交易行為、行政監管行為,努力構建規劃布局合理、管理網絡完善、安全設施齊全、內外環境優美、交易行為規范的商品交易市場體系。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具有固定場地、設施,由多個經營戶進行現貨交易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市場。
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的市場經營管理企業。
場內經營戶,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提供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市范圍內市場的新建、改建、擴建、開辦、經營、變更、管理,以及對市場的行政監管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
三、工作重點
(一)加強市場規劃和建設管理
1、加強市場布局管理。由市商務局牽頭,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活躍流通的原則,結合本市城鄉發展規劃等,組織發改、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編制本市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業態的市場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市場,將非市場改為市場或者改變市場用途、業態的,應當符合相應的市場規劃。
2、加強市場設立管理。設立市場,應當經市商務局牽頭組織論證,論證內容包括市場選址、規模、業態、租售比例、自持物業區域功能,對周邊地區環境、安全、交通、社會穩定及現有商業的影響,以及對設立市場經營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維修資金、開展物業管理等作出規定,并出具書面論證決定。大型市場和重要市場的設立,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市場設立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應當在地塊出讓前進行論證;不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應當在辦理立項手續前進行論證。設立市場應當經發改部門立項,并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工商部門核準取得市場設施租賃與管理服務經營范圍的,不得以市場形態開展商業宣傳或者招商招租。
3、加強市場業態管理。新辦市場應當按照適度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市場規劃和論證決定,確定市場業態;市場開辦者在出售或出租商鋪時,應根據論證決定在出售或出租協議中約定商鋪的業態。全市尚未明確業態的市場,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論證,并以論證決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工商部門根據論證決定確定的業態布局指導場內經營戶規范申報經營范圍,必要時征求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4、加強商鋪銷售管理。市場用于銷售的面積應當符合土地、房屋的發證要求,且不得超過論證決定中確定的租售比例。其中:分期開發的市場,論證決定應明確每期銷售比例;含酒店、商場、寫字樓等多種功能業態的市場,論證決定應明確專業市場區的銷售比例。需要調整銷售比例的,開辦者應向市商務局申請重新論證,并按論證決定調整。
5、加強市場建設管理。市場建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錫市市場設施配置基本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F有市場未達到設施配置基本標準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其升級改造。
(二)加強市場經營管理
1、加強市場開辦管理。市場竣工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開業申請,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論證決定和市場設施配置基本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取得相關證書、文件后方可開業。重點市場開業后,工商、公安等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派駐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終止市場的經營活動或者改變用途。市場發生遷移、轉讓、轉租、關閉或者其他重大變更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與領導小組辦公室溝通,并應當提前30日通知場內經營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同時向社會公告。
2、加強市場物業管理。市場開辦者及其他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保障局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市場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及時對市場設施和設備進行維護,確保設施和設備完好。市場開辦者必須設立或引進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市場內市容環境的日常管理和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3、加強市場秩序管理。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商鋪購房戶、承租戶簽訂出售、出租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監督、教育、培訓場內經營戶遵守法律、法規和場內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場內秩序。由工商牽頭住房、物價等部門制定市場商位出售、出租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戶使用。
4、加強場內戶外廣告管理。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市場戶外廣告規劃設置方案應報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進行審批,并嚴格按照批準方案組織實施。
5、加強市場安全管理。市場開辦者應按照市場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應制定市場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時排除、化解場內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對經營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重大不穩定因素的市場,屬地政府應成立應急工作班子,及時化解隱患和矛盾。
(三)加強場內經營戶管理
1、場內經營戶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相關合同,服從管理,遵守場內各項制度,在約定區域亮照經營。未經市場開辦者同意,場內經營承租戶不得擅自出借、轉租鋪位。市場內商鋪轉讓的,轉讓雙方應當簽訂合同,受讓方應承繼原合同的相關約定。
2、場內經營戶在交易中應遵守商業道德,經營商品應有正規進貨渠道,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規定,不得銷售“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嚴禁短斤缺兩、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等違法違規行為。
3、消費者在市場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場內經營戶要求賠償,場內經營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賠償。
四、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服務業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市商務、工商、規劃、發改、住房、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環保、財政、農林、監察、國土、安監、衛生、藥監、公安、城管、建設、國稅、地稅、物價、質監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全面負責全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統籌協調,組織市場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動,研究市場發展的政策意見,牽頭市場的考核和政策兌現等。各鎮、園區、街道也要相應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市場管理工作小組,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一)部門職責
市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執法,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在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形成合力,通過綜合執法,對市場做到全過程監管。對全市的市場建設和管理狀況,由市商務、工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評估。
1、市商務局:負責牽頭制訂各類市場布局規劃;牽頭組織市場新建、擴建、改建的論證工作;審核市場選址、內部業態布局、市場開辦、變更、遷址、關閉等;牽頭協調各職能部門進行商務綜合執法,開展市場秩序整頓等。
2、宜興工商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戶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監管;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戶開展信用建設;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受理舉報、申訴,維護消費者、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戶的合法權益。
3、市公安局:依法加強市場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對新建、擴建的市場應在建設前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評價;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對市場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室內裝修及使用性質變更的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和驗收;對市場火災隱患的整改提供技術服務。
4、市國土局:依法加強對市場建設用地的管理,不為未通過設立論證的市場辦理供地手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論證決定,為出讓土地中符合條件的商鋪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5、市住房保障局:負責收繳各商品市場的維修資金并確保維修資金的合理使用。對未建立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機構職能不健全、規模不配套的市場督促整改。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論證決定,為符合條件的商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6、市城市管理局:對市場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市場違章搭建、市場周邊地區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對不符合規劃、安全等要求的戶外廣告督促整改。
7、市衛生局:加強對市場及周邊區域餐飲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
8、市藥監局:負責市場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9、市質監局:負責對市場內實施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定量包裝商品等實施計量監督。
10、市農林局: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11、市安監局:負責市場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督促市場開辦者設立市場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配套措施。
12、市物價局:負責市場價格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13、市環保局:依法查處因市場運營所發生的各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市發改、財政、交通運輸、國稅、地稅和公用事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市場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屬地職責
各鎮、園區、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一是成立符合轄區內市場監管要求的機構,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二是負責轄區內商品交易市場的日常監管,協調處理各類矛盾。對存在重大問題的市場,要及時與領導小組辦公室溝通,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整改措施。
五、責任追究
(一)市場開辦者作為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市場的秩序、安全、穩定等負總責。對因市場開辦者管理不到位而導致安全事故或群體事件的,由市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警告、罰款,直至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各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當嚴格依法履職,對履職不到位,造成市場重大責任事故的,由市監察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屬地政府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宜政發[2010]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