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無錫市人民政府令[0]12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1-2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朱克江 2012年8月7日 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無錫市房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用于房地產經營的房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改、國土、規劃、市政園林、住保房管、環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建設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國土部門應當就需要配套建設的內容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土地出讓文書中載明。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開發建設、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條 商品房的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線電視、綠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按期完成建設。 配套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驗收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八條 商品住宅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 其他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并分戶裝表供水;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分戶裝表供電; (三)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并通氣到戶; (四)雨水、污水排放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五)道路符合建設要求和通行條件; (六)路燈安裝完畢,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七)通信、有線電視等端口敷設到戶; (八)綠化工程按照經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 (九)消防設施符合設計要求,并達到消防技術標準; (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設計標準和專業技術要求; (十一)電梯安全檢驗合格,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十二)環境保護符合標準要求; (十三)前期物業服務單位確定,符合前期物業管理要求。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之間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內部道路。 第十條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公建配套立項、規劃設計條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應當提交過渡使用方案,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二)住宅信報箱按照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三)與外圍有效隔離,內部場清地平,并與外圍道路相連通。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文件; (三)單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五)城建檔案部門出具的歸檔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 符合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商品房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開。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使用條件中,應當就商品房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進行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的質量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住保房管、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房產初始登記或者土地分割登記手續時,應當查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七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其配套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維護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按照規定由前期物業服務單位承接查驗。 第十八條 商品房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房屋設施用途移交使用管理權。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用房,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移交;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單位移交;其他配套用房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 接收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在交接過程中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費用。相關收費立項和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中的信用信息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報請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暫扣、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