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2]11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12-1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關于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宜發[2012]1號)文件精神,市經信委牽頭對企業設備投入、做大做強、工業集中區轉型發展、節能降耗、品牌和質量建設、“兩化融合”、環保產業發展、融資擔保等八個方面制定完善了相關政策考核獎勵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宜興市工業企業設備投入專項資金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進一步激發企業加大設備投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走創新驅動、內生增長的發展軌道,加快提升綜合競爭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宜發[2012]1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宜政發[2012]10號)文件有關要求,特設立工業企業設備投入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提升改造。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遵循扶優扶強、定向使用、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市經信委負責獎勵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發改、商務、監察、審計、國稅、國土等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審核、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提出獎勵資金建議。 第二章 獎勵對象、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 獎勵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財務管理健全、項目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工業企業。 第五條 獎勵條件 1、企業實施的項目符合《宜興市工業企業設備投入財政獎勵重點領域》,且須經市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 2、生產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企業不享受獎勵政策。 3、申報獎勵的設備需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能提供經市國稅局認證的增值稅發票、海關報關單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申報獎勵的設備指單臺(套)價款(以下價款均為不含稅)10萬元以上(含)且設備價款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并歸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主要生產設備,不包括自制設備,國產二手設備,為生產配套的節能環保設備、設施,供電、供水、供熱和辦公設備,輔助設施設備(貨梯、車輛、槽、池、塔、檢驗檢測、計量稱重等)。 5、單臺(套)設備指單臺價款10萬元以上(含)的設備或同一廠家開出發票總價款10萬元以上(含)的成套設備。 第六條 獎勵標準 1、對當年度新購置的設備單臺(套)價款10萬元以上(含)、設備價款總額500—1000萬元(含)的企業,按其設備價款總額的3%給予獎勵。 2、對當年度新購置的設備單臺(套)價款10萬元以上(含)、設備價款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設備價款總額的5%給予獎勵。 3、對實施零土地技改的企業,在原有獎勵基礎上再增加1個百分點的獎勵額度。(零土地技改指申報獎勵前年及當年度2年內沒有新增土地的技術改造) 單個企業當年度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管理、資金申請、審核程序 第七條 項目管理 1、獎勵指導性計劃項目的申報一年二次,分別為年初和年中。 2、企業對照本細則第五條的條件申報計劃,經所在地政府審核后,由市經信委匯總,并會同市相關部門進行預評審。 3、預評審通過的項目由市下達年度獎勵項目指導性計劃。 4、列入獎勵指導性計劃的項目每月須向市經信委上報建設進度情況,直至項目安裝到位。 第八條 資金申請 1、設備安裝到位后,由項目實施企業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并填報獎勵資金申請表。 2、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 (3)企業上年度及當年度財務報表; (4)項目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意見復印件; (5)當年度國產設備和進口設備購置清單; (6)當年度國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 (7)當年度進口設備海關報關單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8)當年度涉及設備抵扣月份國稅部門增值稅抵扣認證結果清單復印件; (9)大宗設備購置合同。 材料一式三份,市經信委、財政局、審計局各一份,經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審核蓋章后上報。 第九條 審核程序 對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商務、國土等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宜興市工業企業設備投入財政獎勵重點領域》以及是否屬于零土地技改項目進行評審,提出分類名單。 對通過評審的企業,市經信、發改、商務等部門現場審核設備是否安裝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標準;市財政局審定獎勵資金;市國稅局提供設備發票抵扣數額。 對審核通過的企業,市審計局進行抽查,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結束后,由市經信委、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建議方案,交發改委匯總平衡后,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同意后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結束后,由市經信委、財政局聯合發文,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至企業。 市監察局對獎勵政策執行情況和項目審核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條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企業收到獎勵資金后,要專項核算,專款專用。獎勵資金只能用于擴大再生產。 第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享受獎勵設備的監督管理,監管時間為三年,企業若在三年內發生設備轉賣、轉移等情況,應及時向市經信委備案,并返還轉賣或轉移設備享受到的獎勵資金;若企業擅自對設備進行轉賣或轉移,一經查實,將對其享受到的所有獎勵資金進行追繳;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提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宜興市工業企業設備投入財政獎勵重點領域(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