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2]10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 《宜興市閑置存量土地清理處置方案》已經第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宜興市閑置存量土地清理處置方案 近幾年來,隨著土地資源日益緊缺和國家土地政策日趨嚴格規范,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也更為突出;但另一方面,當前我市土地閑置和低效利用的現象也十分嚴重。為積極盤活利用閑置存量土地,推動土地資源的內部挖潛和節約集約利用,切實緩解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促進全市產業轉型發展,現就我市閑置存量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資源為核心,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要求,按照“用好已批的,清理未用的,盤活閑置的”思路,對全市范圍內的閑置土地、批而未供以及用而不足空閑土地進行全面調查、清理、處置,有效化解當前用地計劃指標與發展需求之間突出的供需矛盾,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步入正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為全市經濟社會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處置原則 在閑置存量土地清理處置過程中,要按照“分類處理,以用為先,規范實施,集約利用”的原則,加大處置工作力度,針對閑置存量土地的不同性質、類別、原因,采取積極穩妥的辦法消化和利用好閑置存量土地。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實現“調整盤活一批、政府儲備一批,依法處置一批”的目標,確保閑置存量土地處置每年盤活面積在2000畝左右,為全市發展用地提供一定的保障空間。 三、處置對象 本次閑置存量土地清理處置,以各鎮(園區、街道)為單位,對全市范圍內閑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用而不足土地進行全面清理處置。 1、閑置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一是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日期自批準文件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次日起算;二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生效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生效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起算;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根據立項批文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閑置日期自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次日起算。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批而未供土地: 2010年底前已經報省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但目前供地前置條件不具備,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土地。包括未落實項目的、因規劃調整限制開工建設的及已開工建設的違規用地。 3、用而不足土地:第一類是整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超過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超過25%,不構成閑置土地認定條件,但宗地內成片土地面積30畝以上長期空閑的。第二類是因鄉鎮撤并、歇業破產或經法院裁定給新的單位,不具備使用條件等原因導致土地及廠房長期空閑的。第三類是已取得用地供地批文,土地僅使用一部分,為規避土地使用稅收繳而不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 四、處置程序 1、市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用地年限以及閑置時間、閑置面積和閑置原因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一地一冊”基礎信息臺帳,并送達相關鎮(園區、街道)。用而不足土地由各鎮(園區、街道)會同國土部門下屬派出機構進行調查統計。 2、各鎮(園區、街道)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基礎臺帳,逐宗進行實地核查,并對轄區內用而不足空閑土地一并進行核查確認,匯總后將核查結果反饋給市國土部門。 3、市國土部門根據反饋結果對閑置土地進行復核確認,下發《閑置存量土地認定通知書》,由所在鎮(園區、街道)會同市國土部門送達當事人。批而未供土地中已開工建設的,通知用地單位抓緊辦理供地手續。 4、對確認的閑置存量土地,由所在鎮(園區、街道)根據閑置存量土地的實際情況,同土地使用者約定初步處置方案,或限期開工建設、或退出使用權由政府采取“騰籠換鳥”措施引進新項目盤活使用。初步處置方案向市國土部門提出后,由市國土部門依法擬定土地處置方案并報市政府審批。 5、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規劃、地稅、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所在鎮(園區、街道)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其中協議收回閑置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國土部門發文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由市規劃部門出具調整建設規劃文件,由所在鎮(園區、街道)負責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閑置土地收回協議》,市有關部門予以配合。其中有償收回協議中的回收價款由市審計部門審計并報經市政府同意。 五、處置措施 今后,市對國家用地計劃將集中統籌使用,重點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各鎮(園區、街道)新上項目原則上都要立足存量挖潛,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為前提,確保存量建設用地得到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滿足新上項目用地需求。 (一)閑置土地處置 對因企業原因直接造成的閑置土地,要分門別類依法進行處置。 1、土地閑置時間未滿一年的,市國土部門下發《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由所在鎮(園區、街道)督促開工建設。土地閑置時間滿一年的,在下發《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督促開工建設的同時,按實際閑置時間征收土地閑置費。已開發建設面積不足總面積1/3的,或己投資不足總投資25%的,督促企業增資擴建,并根據閑置面積按規定標準征收閑置費。 2、限期開工建設的由各鎮(園區、街道)把關,原取得土地的使用者確有條件開工,且使用原項目進行建設的,若各批準文件均在有效期內可以開工建設;若實施新項目,必須經發改、經信、規劃、環保等部門審核把關,原批準文件失效的要重新審批,其中產業導向、投資強度、土地利用、規劃位置等都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畝均投資強度省級以上園區不得低于400萬,其它工業集中區不得低于300萬。審核認定不符合開工條件的,仍按閑置土地處置。對“騰籠換鳥”新上的項目,也必須按轉型發展要求進行嚴格把關,審核通過的,由所在鎮(園區、街道)報市政府批準,并與用地單位簽訂《閑置土地限期開工約定書》,明確開工、竣工時間,原則上限期開工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重新開工后,用地單位低水平建設導致新的閑置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地上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閑置兩年以上、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建設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主動退出土地的,由所在鎮(園區、街道)按土地實際取得成本形成土地有償收回方案,經市審計部門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委托國土部門發文收回土地使用權,市規劃部門出具調整建設規劃文件,所在鎮(園區、街道)同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有償收回協議,各有關部門配合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享受重點項目扶持優惠政策的在協議收回時,應扣除優惠額度。對依法確定無償收回的土地,由鎮(園區、街道)會同國土部門嚴格按相關程序落實好立案、調查、告知、聽證等環節,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相關批準文件、完成注銷土地登記等工作,確保收回工作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執行到位。對收回的土地由所在鎮(園區、街道)負責管理并納入儲備,以備新的重點項目建設所需。 (二)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處置 1、對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已辦理,目前已開工建設但尚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對有意向用地單位的,各鎮(園區、街道)要按照目前我市土地集約利用政策要求,督促意向用地單位盡早完善規劃、項目、環評等前置手續,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抓緊辦理土地供應審批手續。對無意向用地單位或項目未落實未開工建設的,各鎮(園區、街道)要根據重大項目落地情況,積極引導,統籌安排,有序使用,嚴控低水平重復投資項目上馬圈地。 2、對 2010年12月31日前報省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后因規劃控制等原因確不再開發利用的土地,全市將統一組織以批次為單位報省辦理異地調整審批,原則上優先在原管轄區域范圍調整,優先保障原鎮(園區、街道)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3、對用地單位土地利用率不高造成局部閑置的,能分割利用的應采取分割措施,難以分割的嚴格控制該企業另行新增用地,由當地政府督促其采取增資擴建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如企業確無能力使用這些空閑土地的,鎮(園區、街道)可與企業進行協商并予以適度經濟補償,由企業退出確不需使用的土地。對政府用于融資的土地,由鎮(園區、街道)設法與銀行盡早解除融資抵押關系,以滿足新上項目的用地需求。對已歇業的長期空閑土地,其它企業又無法盤活利用的,可以納入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加以盤活利用。 (三)閑置費的收取 土地閑置費的收繳由各鎮(園區、街道)具體負責實施,國土部門根據閑置時間、閑置面積對照政策做好閑置費標準的確定工作,地稅部門具體做好收繳配合工作。閑置費足額收繳后,作為所在鎮(園區、街道)預算外財政收入由當地財政使用,由市財政負責監管。 1、以劃撥和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每年每畝2萬元的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每年每畝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出讓金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3、已開發建設面積不足總面積1/3,或根據立項批文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建設用地,根據供地方式分別按上述標準征收閑置費。 六、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15日),為宣傳發動,建立臺帳階段。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必要性,使全市各級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利用的自覺性。同時,國土部門對歷年來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項目用地逐宗進行核查,全面清理,登記造冊、初步建立閑置土地臺帳。 第二階段(2012年6月16日—2012年7月15日),為調查核實、擬定處置方案階段。各鎮(園區、街道)根據國土部門臺帳,對本轄區范圍內的閑置土地進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權屬、閑置具體原因、時間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立等基本情況。在界定準確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認定的閑置存量土地進行分類處置,針對每宗地塊的不同情況,初步擬定處置方案。 第三階段(2012年7月16日開始),為限期糾正,依法處置階段。對清查認定的閑置存量土地,由國土部門對鎮(園區、街道)提出的處置方案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限期開工建設的,下發《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督促企業盡早動工。閑置滿2年以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清理處置不到位的,督促有關鎮(園區、街道)限期整改到位。同時,牽頭研究進一步加強土地供后管理、跟蹤檢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防止或減少新的閑置土地現象發生。 七、工作要求 1、建立組織,明確責任。成立“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國土、地稅、發改、經信、商務、規劃、環保、財政、審計、建設、法制、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全面負責該項工作的協調工作。各鎮(園區、街道)作為閑置土地處置的實施主體,也要成立相應工作班子,從組織機構上保障處置工作落實到位。 2、因地制宜,及時處置。各鎮(園區、街道)要積極采取措施,督促原項目建設單位盡早開工建設,督促企業按批準的投資總額落實到位。確屬閑置土地的,必須對照標準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以上,經限期開工建設而未落實的必須依法收回。對已供地但土地使用證未辦的,在辦證前要足額收繳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對收回的土地,要正確處理好與原土地權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體經濟組織三者利益關系,做好群眾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3、上下聯動,配合推進。市國土部門要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把關。市發改、經信、商務、規劃、環保等部門要做好閑置土地盤活利用過程中的項目、環評、規劃等手續審核工作。市地稅部門切實做好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的收繳工作。市財政部門要做好各項資金的征收劃撥和跟蹤監管。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應工作,確保處置工作取得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