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2]7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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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43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用,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的,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主要以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為對象,通過說服、勸導等方法,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在社會轉型矛盾凸顯期,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特別是隨著我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城鄉一體化建設等工作的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的優勢,積極運用行政調解,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 二、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推進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三、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的重點和程序 (一)工作重點。一是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重點解決好土地征收、城鎮房屋拆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重點解決好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對于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 (二)調解程序。行政調解程序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保障,對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宜興市行政調解辦法》規定的范圍、申請、受理、調查、調解、調解實施、調解期限以及調解文書的制作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程序實施調解。對案情簡單、調解結果能夠即時履行的爭議糾紛,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范圍、程序、時限等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制度。各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數據統計和信息匯報工作,及時通報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的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并研究帶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對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要及時摸清情況,提出對策建議,并及時與政府法制機構溝通,同時應當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年度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一并報送。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對信息報送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 (二)考核評估制度。各行政機關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爭議,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全面評估調解效果。對重大行政爭議,各行政機關要重點研究解決措施,抓好落實工作。要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把行政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細化考核指標,明確分值權重,完善激勵懲處機制。對不積極主動配合行政調解工作、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予以問責。 (三)信息宣傳制度。各行政機關要加大行政調解工作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支持行政調解工作,主動選擇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重視和加強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對重要、典型的行政調解工作信息,要采取專報形式及時上報。 (四)銜接配合制度。各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積極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必要時也可以邀請人民法院予以指導、支持。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 五、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由市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并納入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協調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行政爭議;注重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機構和調解員隊伍建設,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牽頭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工作指導、信息匯總、情況通報、政策研究、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定期組織開展行政調解情況檢查考核。對工作中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和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和宣傳行政調解工作先進經驗,大力培育行政調解工作先進典型,積極營造有利于行政調解的良好環境。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的主體作用,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把調解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公安、民政、城管、人事社保、環保、交通運輸、衛生、工商、價格、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及街道、鎮園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應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相關業務處室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體制。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行業特點和要求,按照《宜興市行政調解辦法》的規定,建立案件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登記統計、立卷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運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