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2]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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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5月3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宜興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改、財政、國土、建設、規劃、住房、公安、城管、工商、物價、審計、稅務、監察、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組織實施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審核、支付、結算、監管,并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四)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五)負責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以及其他承擔征收補償具體工作的機構可以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工作。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單位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要求,結合經市政府研究確定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合同市發改、國土、規劃、住房、財政等部門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中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市政府批準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經核查,符合征收條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初步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國土、住房、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停止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房屋權屬登記或者與權屬登記事項不符的建筑物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規劃部門,市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國土、住房等部門對該建筑物進行認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調查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可以委托兩家或兩家以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相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和修正系數等數據,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及征收成本概算報市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目的、征收依據及項目概況; (二)征收范圍和擬定的實施時間; (三)補償安置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的預測評估基數;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六)補助、獎勵辦法和標準; (七)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 (八)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權利來源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公眾反饋的意見并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由市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方案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書面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市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園(區)管委會,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200戶(一張產權證或公房租賃合同為一戶,下同)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財政、房屋征收部門和開設專戶的金融機構共同監管,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征收補償資金。 第十八條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的主要內容、簽約期限、現場接待地點、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庫。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報名的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和社會信譽等情況,定期公布評估機構庫名錄。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報名參加并經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名錄中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評估機構庫中所有的評估機構,同時在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宜興日報》上發布通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報名參與且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每戶選派一名代表)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房屋權屬或者房屋權利來源證明,在評估機構名錄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選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一致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即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評估機構的,即為多數決定評估機構;未能協商選定和多數決定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所得票數列前五位的評估機構(不足五家的全部參加)中,通過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 通過多數決定、抽簽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協商選定、多數決定、抽簽確定的評估機構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選定、決定或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該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評估工作人員與房屋征收評估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現場逐戶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蓋章。被征收人拒絕實地勘察或者拒絕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評估機構應當修改、完善。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的,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解決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補償)一次性對被征收人增加10%的補貼。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三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不參加社會輪候,優先享受住房保障。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在簽約搬遷完畢并通過市住房部門審核后發放。 第三十三條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五條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計算;不滿三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計算平均效益應當結合納稅情況,以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為依據。具體計算方法另行制定。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依法認定為合法的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權屬登記載明的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在《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前改為經營性用房,同時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并能提供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稅單的,應當在按照權屬登記載明的用途給予補償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補貼。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將房屋和土地的權屬證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部門,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配合被征收人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征收補償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評估機構或者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