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21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結保補償中的受益率,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省、無錫市近期關于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宜政發[2011]163號)中相關規定進行補充調整。具體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于住院結報 原第五章第十八條 補償標準:在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扣除起付線部分補償50%。現調整為:在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扣除起付線部分補償50%。對補償總金額未達到總醫療費用20%標準的參保人(指經我市具有轉診轉院資格定點醫療機構轉出,執行我市轉院審批制度,并轉入我市指定轉診醫院)按總醫療費用20%的標準進行保底補償。 二、關于門診特殊病種補助標準 原第七章第二十二條中特殊病種門診補助(一)補助病種:惡性腫瘤進行的門診化學、放射治療;現調整為:惡性腫瘤進行的門診化學、放射治療以及與疾病相關的輔助檢查費用(限CT費、B超費、X光費、檢驗費)。 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