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20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物價局、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蘇價綜[2011]2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要求和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低收入群體的生活保障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圍繞“明確責任、改善民生;價格上漲、發放補貼;漲幅增加、標準增加”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聯動機制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孤兒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適用范圍,但不得縮小適用范圍。 (二)啟動條件和標準:以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發布的省轄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作為啟動依據,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當月度省轄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在3%(含3%)-5%之間時,對上述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發放一次性價格補貼,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市低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孤兒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的補貼標準為當地當月城市低保標準的十二分之一,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補貼標準為當地當月農村低保標準的十二分之一。當月度省轄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在5%(含5%)以上時,價格補貼標準在當月補貼基礎上增加50%。 (三)資金來源:除失業人員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補貼資金均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經濟困難地區予以適當補助。 (四)職責分工:價格部門負責聯動機制的完善和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及時提出啟動和中止聯動機制的建議;民政、人社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相關補貼對象的核定和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并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及各地調查隊負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和發布,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三、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受國際國內多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近年來我省居民消費價格面臨較大的上漲壓力。各地要高度重視價格上漲對廣大群眾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關心困難群眾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二)聯系實際,完善機制。2005年,我省就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對低收入居民實行基本生活消費價格上漲動態補貼的意見,2008、2010年又先后對這一機制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各地也相繼建立了相關的補貼機制。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努力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三)嚴格時限,狠抓落實。本通知自2011年7月起開始執行,2011年上半年價格補貼的發放仍按《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的通知》(蘇民助[2010]23號、蘇財社[2010]230號)按季發放要求和標準執行。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啟動條件指數發布后的30日內將價格補貼發放到位。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