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13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無錫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48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無錫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無錫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意見 為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推動企業切實履行環境責任,更好地推進生態文明先驅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國發[2006]23號)、《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關于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蘇環辦[2010]4號)、《關于印發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10]3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項能有效維護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的創新制度;是以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以及恢復和整治被破壞生態環境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責任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后,如發生突發的意外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本應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則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為國家和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城市。現根據國家和省新的試點工作要求,從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業、企業應當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所有工業企業,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所有工業企業。 (二)醫院、學校、大型居民住宅區等環境敏感區300米范圍內的所有工業企業。 (三)化工、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場),生產、經營(未設置倉儲的除外)、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危險廢物經營、處置企業,冶金、鋼鐵、電鍍、焦化、制藥、皮革、造紙、制漿、印染、釀造、鑄造、檸檬酸、塑料制造(加工)、水泥制造、機械制造、橡膠制品加工、火力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電池生產等企業。 鼓勵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時附加投保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應當在續保時另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由承保人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當地環保部門。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和賠償限額 投保企業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環境污染損害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負責賠償: (一)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本應由企業對第三者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費用。 (二)根據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對相關區域范圍內被污染生態環境進行清污修復發生的必要清污費用。 (三)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業為控制事態,減少對第三者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采取必要措施所發生的合理施救費用。 (四)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故后,為妥善處置事故所需的訴訟費、調查取證費等相關必要費用。 (五)保險合同中約定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其他損失。 每次環境污染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共設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等5檔,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規模和環境風險等級選擇相對應的賠償限額。其中: (一)每次環境污染事故每人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20-30萬元(其中含醫療費用5-8萬元)。 (二)每次環境污染事故清污費用責任限額對應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檔次的50%。 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障范圍和賠償限額可作特別約定。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 (一)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專業經營、風險可控、多方共贏”的基本原則,由市環保局和市政府金融辦委托有資質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本條款、相關行業的基準費率、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共保人和首席承保人。 (二)負責招標代理的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協助市環保局、市政府金融辦等政府職能部門做好中標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履約管理,并做好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助手和投保企業的維權顧問。 (三)首席承保人應當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對擬投保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投保企業選定投保方案和承保人厘定費率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同時報當地環保部門,當地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風險管理臺帳。 (四)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共同組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共保體。共保體各成員公司按照共保協議確定保費、賠款的分攤比例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共保體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由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體具體負責企業投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以及投保出單、理賠和防災防損等各項服務工作。 (五)建立環境污染事故第三方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專家組織,具體負責對有爭議保險賠案的協調處理,專家庫由市環保局負責建立。 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工作程序 (一)環境風險評估。首席承保人在投保前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對擬投保企業免費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確定企業的環境風險等級。 (二)制定投保方案。保險經紀公司協助投保企業制定具體的投保方案。 (三)確定投保檔次。投保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結果和生產經營規模,對照行業類別,考慮企業所在地周邊環境敏感程度,選擇對應的保障標準,按照招標確定的基準費率和保險合同條款按時足額繳納保費。 (四)辦理投保手續。首席承保人應當按照中標承諾履行保險說明義務,并為投保企業及時辦理投保手續。 (五)風險管理與指導服務。首席承保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為投保企業免費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環境風險管理與指導服務,每年組織防災防損專業方面的業務培訓2次,投保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對專家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意見和建議,首席承保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投保企業,并同時報送當地環保部門。投保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努力整改。 (六)辦理續保手續。企業投保期滿應當及時續保(關停企業除外)。投保期間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對該企業給予10%的保險費率下浮優惠。對未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范措施,且投保期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應對該企業予以保險費率上浮。本意見實施前,在非中標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到期后應當按照本意見辦理投保手續。 五、工作職責要求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領導,強化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 1、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財政、金融等部門協調,建立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強化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督促企業將其作為建立完善應急預案的重要工作內容。各市(縣)、區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每年向市環保部門上報當年擬參保企業名單,由市環保部門每年統一向保險公司提出擬參保企業的建議名單。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損害鑒定與損失評估專家隊伍,由專家組為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提供科學依據。各地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發動,營造企業主動參保的輿論氛圍。 2、各級財政、金融部門應當為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研究、制訂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3、市環保、金融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保險公司、受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指導和履約監督,確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做好投保企業的服務保障工作;對不認真履行責任的,應取消其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資格。 (二)保險中介機構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好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招標詢價工作。按照“政府專業助手、企業維權顧問”的要求,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中標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履約管理,以及為協調承保人與投保企業就承保、理賠中的矛盾糾紛提供專業意見。 (三)承保人應當切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專業水平,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理賠“綠色通道”,及時做好承保和出險理賠服務,實行預付賠款制度,及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共保體應當負責每年籌集一定的資金,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大事故專項資金。首席承保人應當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做好企業投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后的環境風險管理與指導服務工作。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照“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協助投保企業設計科學合理的投保方案,發生事故后,協助投保企業做好理賠工作。 (四)參保企業應當按照文件要求及時辦理投保手續,配合承保人做好環境風險評估和建立環境風險管理臺賬等工作。對首席承保人組織專家到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理與指導服務,應當主動密切配合,并根據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當地環保部門對發現不積極整改,又發生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企業應當依法查處。 六、政策扶持及相關制約措施 (一)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對參保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從征收的排污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對參保企業給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一定比例的補貼;對參保企業為完成風險整改而申報污染防治資金時,給予優先解決,減輕企業負擔。 (二)對經環境風險評估被確定為環境風險高、較高的企業,又不按照本意見參保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其企業新、擴建設項目時依法實行環保限批,并在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等級評定中作降一級的評定;在其參加各種評選先進活動時,環保部門將其作為一票否決的重要參考因素,對這類企業不予向銀行或者證券監管部門出具環保守法證明,并通報給人民銀行,以限制其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上市或再融資。 (三)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等應當充分發揮“綠色信貸”政策的作用,引導各商業銀行在授信時,將企業是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重要依據,對投保企業給予優先放貸等優惠政策;各商業銀行對應保未保企業應當實施新建項目投資和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以落實“綠色信貸”政策要求。 (四)投保企業未及時整改,且造成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予全額賠付,僅予以相應比例的賠付;性質特別嚴重的,嚴格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拒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