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9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確保我市殘疾人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切實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綜合規費征收辦法的意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規定比例的單位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明確如下事項: 一、征收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數1.5%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為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象。 二、征收標準和口徑 本單位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上年末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數)×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單位從業人員:指在本單位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單位從業人員總數按照上年度末在冊職工人數核定。 從業殘疾人員: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宜興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三、征收機關 1、凡資金納入市財務結算中心管理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局受市地稅局委托負責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凡資金不納入市財務結算中心管理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納入綜合規費征收范圍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綜合規費征收的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征繳程序和措施 (一)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報送《宜興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辦理本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單位從業殘疾人員的審核認定。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確認后,簽具審核意見,繳費單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單位辦理從業殘疾人員核定手續,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殘疾人員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從業殘疾人員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正本及復印件; 3、單位與從業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 4、從業殘疾人員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 (三)對逾期不報送《宜興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的單位,一律視作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由地稅機關根據單位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按年征繳,每年三季度為征繳期。繳費單位按確定的額度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地稅機關及時向市殘聯提供情況,由市殘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地稅機關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繳入國庫,其開具的憑證比照地稅機關征收稅款、基金、費開具票據的有關規定辦理。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