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6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宜興市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宜興市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實施細則 市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 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宜政發[2010]3號)、《市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政策意見》(宜政發[2010]4號,以下合并簡稱《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是指企業將經營范圍中的原材料采購、物流運輸、科技研發、貿易營銷、設計策劃、配套服務等非核心的、輔助性的業務從其主營業務中分離出來。 第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注冊的所有工業企業,其物流、運輸、倉儲、配送、銷售、科研、設計、咨詢、配套、租賃等輔助業務均可從其主業中剝離,注冊成立獨立企業。 第四條 市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企業主輔分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組織領導;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和統籌協調推進全市企業主輔分離工作。 各鎮、園區、街道成立的企業主輔分離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企業主輔分離的相關工作。 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企業主輔分離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主輔分離新設企業,其營業收入從母體企業的主營收入中分離出來后獨立核算、單獨開票,計算繳納各項稅收。新設企業為母體企業提供服務時,由母體企業支付酬勞,新設企業開具服務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鑒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特殊性,人、車、制度齊全,年繳納營業稅在10萬元以上的,方可申請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年繳納營業稅在20萬元以上的,方可申請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資格。 第六條 主輔分離企業(安裝業)在外地的安裝業務回宜開票,對財務核算不規范,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應稅所得率原則上不高于12%,同時,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內可按實征收。 第七條 主輔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報經主管稅務部門備案后,可減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主輔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從事研發、設計、創意等高技術、知識含量業務的,可按有關規定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主輔分離后設立的物流企業,可優先認定為省、市級重點物流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經批準的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償付其他運輸企業、倉儲合作方費用后的余額為基數計算繳納營業稅。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可申請貨運自開票納稅人。 市外自開票交通運輸企業(納稅人)承攬我市規模企業運輸業務,并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可按自開票納稅人在宜購領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十條 主輔分離后設立的服務子公司,其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報經主管稅務部門備案后,可采取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 主輔分離后設立的服務業企業,需要建造自用商務辦公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優先供應其所需用地。 第十二條 工業企業整體轉型或主輔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改變土地容積率的情況下,經市相關部門同意,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項目。 第十三條 經市企業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新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三年內免征綜合規費,原已分離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以2009年為基數,三年內增量免征綜合規費。 第十四條 建立主輔分離工作例會、情況報送和情況通報制度。 (一)工作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情況匯總分析會議,匯總全市主輔分離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研究共性問題,解決企業具體困難。會議由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和各鎮、園區、街道主輔分離工作聯絡員參加。 (二)情況報送制度。每月各鎮、園區、街道企業主輔分離工作機構、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必須將主輔分離工作的推進情況、主要問題及工作建議報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情況通報制度。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通報全市主輔分離工作情況,加強對典型企業、分離形式、分離內容、創新舉措等先進經驗的總結交流。 第十五條 主輔分離企業應當根據《意見》及本實施細則,結合企業發展及經營實際,制訂主輔分離具體方案,各鎮、園區、街道主輔分離工作機構要做好跟蹤、推進、幫扶工作。 第十六條 市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企業分離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要簡化審批手續,提供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時間,確保新分離的企業盡快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企業主輔分離認定、獎勵申請流程(附件1) (一)企業主輔分離的認定。新分離企業完成工商、稅務登記,并開展業務(開具第一張發票后),向所在鎮、園區、街道財政所(局)申領《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認定表》(附件2);經各鎮、園區、街道財政所(局)和國地稅分局簽章后,上報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主輔分離企業(貿易營銷)在其母體企業繳納稅費不低于分離前總額的前提下,方可享受扶持政策。若母體企業繳納稅費低于分離前總額的,經市企業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以分離前企業繳納稅費為基數,母體企業與分離企業的稅費增量部分享受扶持政策。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在我市繳納的營業稅和其他地方稅收,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比照享受主輔分離企業政策。 市外自開票納稅人來宜設立分支機構而繳納的地方稅收,經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我市運輸業務發包的規模企業(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比照享受主輔分離企業政策。 (二)企業申請獎勵。次年1月份,企業向所在鎮、園區、街道財政所(局)申請獎勵,填報《企業主輔分離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3),提供納稅證明,并經國、地稅部門審核;各鎮、園區、街道匯總申請表后,報送至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政府審批。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主輔分離扶持政策申請表》進行匯總審查,并提出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經市政府批準給予獎勵的主輔分離企業,由市財政直接兌現獎勵到相關鎮、園區、街道和企業。 享受政策時段,新設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自開具第一張發票之日起享受三年(每滿12個月計作1年),第一年市級留成部分按鎮級30%、企業70%分成,第二、三年市級留成部分按市級20%、鎮級30%、企業50%分成。原已分離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并經市主輔分離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比2009年增長的部分, 2010年市級留成部分增量按鎮級30%、企業70%分成,2011年、2012年市級留成部分增量按市級20%、鎮級30%、企業50%分成。 第十九條 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每年將安排相應資金用于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的獎勵與扶持,充分發揮政策和資金引導作用,扶持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宜興市企業主輔分離認定、獎勵申請流程(略) 2、宜興市企業主輔分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認定表(略) 3、宜興市企業主輔分離扶持政策申報表(略) 4、宜興市主輔分離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統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