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5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進一步規范科研設計用地行為,切實加強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根據《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0]9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科研設計用地項目的審批、建設、銷售等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1、嚴格項目審批。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科技、經信、規劃、建設等部門,對項目審批進行嚴格把關。在項目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中科研用地總體布局,立項申報單位符合《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七項條件之一,且項目確實用于科研用途,并有明確的技術支撐單位和科研方向的前提下,方可對項目予以立項。 2、嚴禁分割銷售。為確??蒲性O計用地性質和使用業態功能不變,今后凡是以工業用地價格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建的科研設計用房,一律不得分割銷售。 3、嚴格土地管理。對已建的科研設計用地項目,如存在分割銷售行為,且不符合《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科研設計用地轉讓的有關規定,則必須按照經營性用地對地價重新進行評估確認,并補交土地出讓金。 4、堅持政府主導。鼓勵各地以政府為主導,利用國資平臺開發建設用于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的“三創”載體,以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和對科技創新的政策支持。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與《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一并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