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1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資源局制定的《關于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繳工作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關于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繳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強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力,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宜興市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宜興市地價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市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繳范圍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各類鎮、村企業(包括改制企業和新辦企業)需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均實行租賃供地。按照租賃方式供地的集體建設用地,均需繳納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 二、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具體租賃年限參照國有土地租賃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使用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業用地為50年; (二)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為40年。 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繳標準 (一)集體土地年租金收繳標準由各鎮(園區、街道)參照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 (二)承租方在租賃用地時已支付土地補償等費用的(含改制中按成本核算作價的),在自用階段租金按標準減半執行; (三)土地租金調整的周期為3-5年,具體調整時間由集體經濟組織確定; (四)已租賃的集體建設用地年租金調整周期屆滿的,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新的年租金標準進行征收。 四、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的收繳管理 (一)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屬集體土地資產收益,由集體經濟組織按年收??; (二)因企業經營困難等特殊原因申請減免土地租金的,應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審批。承租人應將減免手續報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應優先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等; (四)承租人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擴大使用面積; (五)承租人未按期足額交納土地租金的,集體經濟組織可責令限期交納,并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逾期一年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依法申請注銷土地證書、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 五、租賃集體建設用地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租賃合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經審查符合租賃用地條件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租賃用地手續;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為承租方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六、租賃集體建設用地的合同內容 《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應當采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格式文本,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租賃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年限; (二)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 (三)土地租金的調整時間;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 七、租賃集體建設用地的監督管理 各鎮(園區、街道)對本轄區集體土地年租金的收繳工作負總責,要以村為單位建立集體土地年租金收繳臺帳。各集體經濟組織要規范土地租金收繳行為,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收繳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繳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做到足額征收。 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市委農辦要加強村級集體資產收入的監督管理,將土地年租金作為村級收入的重要來源進行納軌管理;市國土資源部門要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租賃行為,做好土地租金價格指導等工作;市財政、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土地年租金收繳工作,協同管理,共同把關,規范企業用地行為,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