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14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3號)和《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發[2010]5號),設立宜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宜興市版權局、宜興市文化遺產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原廣電局履行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三)加強的職責:一是對全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策劃、協調、管理與領導;二是突出對城鄉公共文化建設的規劃與指導;三是加強對全市文化產業的規劃、審批、管理與統計。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化遺產、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化遺產、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綜合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社會文化和圖書館事業,參與規劃全市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本系統國有資產;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文化、新聞出版、版權和文物市場,負責審核文化行政許可項目和辦理文化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全市文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行動。 (四)綜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負責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協調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發掘、研究、鑒定和宣傳工作;負責申報和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文物維護經費。 (五)依法對全市廣播電視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廣播電視播出和網上傳播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境外來訪的電視攝制組和中外合拍電視劇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頻率和頻道、發射功率的審核及管理;負責設置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屏幕的審核審批與管理。 (七)研究擬訂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文化產業統計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物、新聞出版事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系統內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藝術、文博、圖書、群文和系統內記者、主持人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申報工作。 (九)編制落實市級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政府購買計劃。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綜合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負責起草局年度工作計劃等全局性工作的各類文稿;管理、協調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提案建議辦理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安全、信訪、保密、信息、宣傳、電子政務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人才、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市級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統籌管理文化事業經費,編制文化事業經費預、決算,并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和落實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政府購買計劃;參與對文化事業經費使用的監管;負責局機關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工作。 (二)文化藝術科(掛“文化遺產科”牌子) 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文化、群眾文化、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全市文化館(站)、公共圖書館、美術館等各類群眾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全市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村鎮文化等群眾性文化工作;規劃、指導全市藝術精品創作以及群眾性文化藝術創作;協調全市性藝術比賽、展覽、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和文藝類政府獎評比管理工作;調控全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組織、指導社會藝術教育;負責全市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工作和社會藝術考級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負責全市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負責編制文物保護規劃,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制訂與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控制單位、工業遺產、鄉土建筑和線性文化等,做好申報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工作;負責審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控制單位的維修方案并監督實施;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考古發掘單位開展對全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建設;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利用和安全防范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無錫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負責申報和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文物維修經費。 (三)文化市場管理科(掛“新聞出版版權科”、“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參與擬訂全市文化市場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演出、電影、文化娛樂、音像制品、美術品市場及營業性演出場所、演出隊伍(演員)、演出經紀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稽查工作;負責文化市場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統計工作。 負責全市出版物市場和版權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負責對游戲出版物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核;負責全市報刊、圖書發行機構設立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監督、指導全市書報刊印刷許可和相關經營活動;負責全市影像制品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審讀全市各類出版物;指導、監督全市出版物市場稽查工作,協調全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和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負責全市涉外著作權合同審核、著作權鑒定和認證、作品登記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著作權代理及交易;負責文化出版市場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受理著作權侵權投訴和調解著作權糾紛工作;負責出版文化市場統計工作。 (四)廣播影視科 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承擔影視劇制作發行許可證的審核、報批和執行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境外來訪的電視攝制組和中外合拍電視劇等事項;按權限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的頻率、頻道的審核、年檢工作和廣播電視播出、轉播、發射、接收、傳輸機構的審批工作;擬訂廣播電視技術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全市廣播影視節目、技術維護等的評獎工作;負責全市有線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審核及接收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衛星設施施工單位的審核報批;按權限管理全市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單位;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的監聽、監看工作;負責對通過有線電視、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大屏幕、樓宇電視等新興現代傳媒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電影放映機構、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技術事業統計工作。 (五)文化產業科 組織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扶持和促進市文化產業發展,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文化產業發展重大項目;組織參與境內外文化產業的招商、會展,負責各級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評選和申報工作;參與文化產業統計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市文化遺產局)機關暫核編制為13名,其中行政編制為1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正副科長(主任)8名,其中正科長(主任)5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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