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0]10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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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三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宜興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三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 我市大部分琉璃瓦生產企業使用的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存在著資源能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等問題,廣大人民群眾強烈要求依法整治。為依法淘汰琉璃瓦生產企業不符合規定的生產設備,節約資源能源,優化人居環境,根據《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開展全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行動的議案》要求,特制定2010—2012年三年行動計劃,組織開展全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工作。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遵循法律要求、執行政策導向為依據;以順應群眾呼聲、維護群眾權益為出發點;以保護和改善環境、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快推進琉璃瓦生產企業整治,徹底消除琉璃瓦產業對人居環境、發展環境帶來的危害,努力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使之成為調結構促轉型、解民憂惠民生的實事工程。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關閉。國務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第三類第八條第11款明確規定:“建筑衛生陶瓷多孔窯、煤燒明焰隧道窯、隔焰隧道窯”屬于淘汰設備。《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不按期淘汰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吊銷其排污許可證,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意見,對使用淘汰設備生產琉璃瓦的企業實施依法關閉。 2、堅持整治提高。對于使用非淘汰類生產設備的琉璃瓦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標準開展綜合整治,促使企業全面達標生產。列入關閉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可以在符合規劃許可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運用先進生產設備,整合若干企業,合股新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輥道窯先進琉璃瓦(含配件)生產線。 3、堅持政策激勵。充分發揮政策激勵導向作用,鼓勵企業自行盡快實施關閉,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對2010年關閉到位的琉璃瓦生產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4、堅持執法推動。加強對全市所有琉璃瓦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嚴查不按規定要求簽約和實施關閉、整治的企業,推動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整治到位。 5、堅持屬地負責。相關鎮、街道作為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的主體,負責本區域內琉璃瓦生產企業的關閉、整治工作,確保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整治到位。 三、整治目標 1、現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必須在 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產,注銷營業執照,拆除窯爐設施。位于丁蜀鎮規劃區、居民區、部隊營房、學校周邊區域,以及其他群眾反響強烈、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必須提前關閉。 2、現使用非淘汰類設備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整治標準于2011年6月30日前整治到位。 3、使用淘汰類設備生產非琉璃瓦產品的其他各類陶瓷生產企業一律不得生產琉璃瓦,今后也將按計劃逐步實施整治和關閉。對未列入本次關閉范圍,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又可能涵蓋琉璃瓦的企業,工商部門要對其營業執照進行變更,其生產經營范圍明確不含琉璃瓦,環保部門變更其環境影響評價中相應的工藝流程。 四、鼓勵政策 1、市政府對2010年實施關閉的琉璃瓦生產企業給予獎勵,2010年以后實施關閉的不作獎勵。 (1)推板窯企業每拆除一孔窯爐獎勵15 萬元。隧道窯、輥道窯企業根據產能和設備投入情況,參照推板窯企業的標準進行獎勵。 (2)對從天然氣改造使用煤制氣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在這次實施關閉后,對改為煤氣發生爐的企業另外每家獎勵10萬元,對改為分解爐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 以上獎勵資金分兩次兌現,企業簽約時支付30%,拆除窯爐及相關制氣、供氣設施和煙囪,并經過綜合驗收后支付70%。 2、對在規定時間內簽約關閉的琉璃瓦生產企業,給予每家企業5萬元的簽約獎。獎勵資金于簽約之時一次性兌付。 3、琉璃瓦生產企業轉產新上鼓勵類項目,可享受市定工業重點項目政策;鼓勵琉璃瓦生產企業進行跨區域產業梯度轉移。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市成立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的實施工作。相關市領導分企包干,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抽調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市監察部門要發揮行政監察作用,加強對各地各部門履行職責、落實任務、推進進度和兌現獎勵情況的監督檢查。市政府將對這項工作實行嚴格的考核獎懲,對行動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工作中貫徹不力,行動消極,不能按時完成規定工作任務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2、明確責任分工。市經信委負責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整治工作的牽頭協調和扎口管理。法制部門要對各類意見、方案、協議的文本進行把關。稅務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稅收風險管理辦法和稅額負擔率警戒標準,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納稅。強化經常性的納稅評估和稽查,有偷逃稅行為的,一經查實要從重處罰。環保部門要加大環保執法監督的頻率和力度,發現超標排放或存在偷排行為的企業要堅決按上限處以重罰,并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不按照環評要求而私自改、擴建生產設施的堅決無條件取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等行為,有一起查處一起。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超范圍經營琉璃瓦行為,一旦發現,堅決取締;督促簽約關閉企業到期注銷營業執照。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陶土資源管理,嚴禁偷采濫挖,堅決嚴厲打擊非法開采陶土行為;開展琉璃瓦生產企業違規用地行為專項檢查,對存在“少征多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陶土和琉璃瓦產品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加強反超載隊伍建設;對太華治安卡口、伏東大港收費站、湖父水車頭路口等入境關口實行嚴格監控,依法嚴查陶土和琉璃瓦產品超載行為。安監、質監部門要經常組織開展檢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必須立即停產整頓。城管、規劃部門要加大對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供電部門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但未能如期關閉的琉璃瓦生產企業,依法(國發〔2005〕40號)停止供電。對使用天然氣的企業,燃氣公司要核對供氣合同,到期續簽的時效必須符合關閉進度要求。市其他相關部門也要依法強化監管,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為全市琉璃瓦生產企業實施綜合整治提供支持。各相關部門要制定本部門的監管和執法方案、標準,報市整治辦。 3、廣泛宣傳發動。宣傳部門全過程參與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的宣傳報道工作。市鎮兩級都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和渠道,深入宣傳琉璃瓦生產企業實施綜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義,強化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增強整治工作的積極性。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監督琉璃瓦生產企業整治工作,加強對先進典型的報道和反面典型的曝光,推動整治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附:宜興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標準 宜興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標準 為全面完成琉璃瓦綜合整治工作任務,按照全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行動議案實施意見有關精神,對符合目前產業政策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制定如下整治標準。 一、窯爐類型: 琉璃瓦生產企業所用窯爐必須是使用清潔能源的輥道窯(窯寬3米、窯長150米以上)。 二、清潔生產要求: 企業應通過清潔生產審核,或通過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三、能耗要求: 企業產品能耗按照《無錫市工業能效指南》(2008版)要求。 四、環保排放要求: 煙塵和二氧化硫排放按照相關文件規定要求不準超標排放,煙塵排放應低于200mg/ m3,煙氣黑度一級,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低于850mg/ m3,生產廢水必須100%循環利用。 五、勞動保障要求: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切實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職業病防治要求: 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組織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率100%。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同時,企業廠區車間必須達到相關職業衛生標準,作業場所的空氣粉塵(總塵和呼吸性粉塵)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粉塵中總塵濃度低于1mg/m3,呼吸性粉塵濃度低于0.7mg/ m3。對于使用煤氣的,必須符合一氧化碳接觸限值,一氧化碳濃度低于20mg/ m3。 七、稅務要求: 企業按照相關稅法要求按實足額納稅。 八、安全生產要求: 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證安全穩定。 九、交通運輸要求: 所有進出企業的原材料、燃料、半成品、成品、廢品等必須使用封閉式運輸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撒漏,嚴禁超載超限運輸。 十、廠區環境要求: 廠區及周邊環境衛生要整潔有序,做到道路硬化,廠區綠化,原材料和生產、產品堆放密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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