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2010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和獎勵在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和《無錫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宜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市評審委員會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負責宜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技進步獎”)宏觀管理和指導,下設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和獎勵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科學技術局。 第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市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按照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市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勵等級,每年評定一次,于次年科技節頒獎。 第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下列企事業單位: (一)在開發技術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發明、重大科技創新,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轉化、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探索了新的成果轉化機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取得科學技術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的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解決復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整體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二)各鎮、園區、街道行政部門; (三)經市科技行政部門確認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 第九條 各推薦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專家的評審意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推薦市科技進步獎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條 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的市科技進步獎項目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步獎勵項目,報市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定。 第十一條 市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人及其完成項目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認定獎勵結論,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獎勵項目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評審委員會推薦意見,對擬獎人選和項目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擬獎結果向社會公告。任何組織和公民對公布項目、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的15天內提出。對無異議或者異議在規定期內已解決的,報市人民政府申請獎勵。 第十三條 對提出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重大異議事項。異議材料及處理結果材料一并與項目歸檔。 第十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5000元、8000元、5000元的獎勵。獎金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份額不低于獎金總額的70%。 屬地政府、主管部門或獲獎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可對獲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的獎金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五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在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項目:一等獎獲獎人選不超過7人;二等獎不超過5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市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技進步獎。 第十八條 剽竊、剝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組織推薦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過去有關科學技術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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