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3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提高中央、省級“治太”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市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根據中央財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江蘇省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資金跟蹤審計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省級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市經國家、省發改委、財政廳、太湖辦等部門審核批準的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基本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飲用水安全、點源污染治理、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置、面源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湖泛及藍藻治理、河網綜合整治、水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科技示范等項目。 第三條 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省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中央、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資金。 第四條 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 (一)實行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制度; (二)堅持專款專用制度; (三)建立一個項目一本臺帳制度。 第五條 項目管理職責分工。按項目申報渠道和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和太湖辦分別牽頭組織,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歸口管理。 (一)中央資金項目由市財政局、太湖辦負責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匯總、上報;下達資金安排計劃;開展現場核查及資金的撥付等工作。 (二)省級資金項目由市發改委、太湖辦和財政局負責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匯總、上報;下達資金安排計劃;開展現場核查及資金的撥付等工作。 (三)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察與審計監督工作。 (四)市經信委、農林局、環保局、水利農機局、公用事業管理局、建設局等單位負責歸口的項目計劃編制、申報,項目實施的組織、指導與監管,項目的資金申撥與支付、項目完工后的專項驗收及其他相關的歸口職能。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管理流程 第六條 項目申報范圍、要求 項目申報范圍為列入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和《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及《省政府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的項目和工作任務。具體申報范圍以中央、省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申報的項目,應完成項目前期管理的相關程序和報批手續;申報材料按照當期上級申報指南和相關中央、省級關于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執行。 第七條 項目申報和專項資金撥付實行以下管理流程。(見附件1) 第八條 項目資金撥付,實行現場核查、聯合會審方式。資金撥付前,由市財政局、太湖辦按項目管理分工分別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并簽署審核意見(見附件二),市財政局按審核意見辦理資金撥付。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九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建設完工后,應當進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并辦理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以上各項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十條 項目資金按規定開設專戶、單獨建帳,做到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主動、定期向市太湖辦和財政局反饋有關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信息,實行季度統計制度,每季末26日前按項目申報渠道,分別報市太湖辦和財政局。 第十二條 項目督查由市太湖辦和財政局牽頭組織。 項目督查主要內容: (一)項目規模是否符合審批文件。對基本建設類項目,現場檢查主體工程規模、工藝技術運用、關鍵設備配備、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對工作任務類項目,檢查組織實施、人員配備、設備(設施)配置、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項目進度是否達到時序要求。對基本建設類項目,現場查看工作實施進度,檢查工程完成量等;對工作任務類項目,檢查各階段工作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程度等。 (三)項目資金是否落實。核查資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況。 (四)項目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對基本建設類項目檢查項目的運行效果和運行保障等情況;對工作任務類項目,檢查完成情況及工作成效等。 (五)項目臺帳資料是否規范、完備。 第十三條 鼓勵市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組織項目并對上爭取,對工作成效明顯的,依據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宜政紀[2009]1號)和《關于對上爭取項目資金實行工作經費補貼的意見》(宜財辦[2009]1號)有關規定實施獎勵。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違規失責的責任追究,按《江蘇省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省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發改委、太湖辦、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1、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管理流程(略) 2、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現場檢查核查審核意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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