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9]21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規定》(錫政發[2009]75號)文件精神,規范我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結合本市實際,就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房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拆遷估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應當根據權屬登記資料和房地產市場實際成交情況,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拆遷估價機構的選定過程應當公開透明。估價機構確定過程必須經公證機關全程公證。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告一次,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估價機構接受拆遷估價委托后,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依法出具估價報告。估價機構出具的拆遷估價報告應當由兩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估價機構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估價,或估價失實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細則》。 四、本市拆遷估價管理按照《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規定》和本通知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估價的,參照執行。《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細則》(宜政辦發[2004]3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細則>(試行)》(宜政辦發[2004]97號)同時廢止。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