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9]18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結保補償中的受益率,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省、無錫市關于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宜政發[2008]187號)中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于籌資標準 原第三章第八條中基金籌集標準:總額200元/人.年,其中市級以上財政補貼85元/人.年,鎮(園區、街道)財政補貼45元/人.年,個人自負70元/人.年。現調整為:總額300元/人.年,其中市級以上財政補貼125元/人.年,鎮(園區、街道)財政補貼75元/人.年,個人自負100元/人.年。 二、關于住院結報 原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一款中住院補償標準,現調整為:參保對象在保險期間住院結報時,在本市一級、二級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起付線500元即予以結報,在市外醫院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起付線1000元即予以結報。每次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即屬于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償范圍內的費用)按下列比例計算,全年累計最高補償額為150000元。 最低補償額50元(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起付線即可)。 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部分補償70%; 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部分補償58%; 在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部分補償46%。 三、關于門診結報 原第六章第二十條中補償標準:(一)按可報費用的30%結報補償;(二)每人每日享受一次刷卡補償,且單次補償限額20元;(三)每人每年累計最高補償額200元。現調整為:(一)按可報費用的35%結報補償;(二)每人每日享受一次刷卡補償,且單次補償限額20元;(三)每人每年累計最高補償300元。 原第六章第二十一條中特殊病種的門診補助病種現調整為:慢性尿毒癥進行的門診血透治療和腹透治療;器官(限肝臟、腎臟、肺臟)移植后在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所需藥品費;紅斑狼瘡所需的藥品費;惡性腫瘤進行的門診化學、放射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所需的藥品費;急診患者24小時以內,因搶救無效死亡的門診費用;帕金森氏綜合癥所需的藥品費;精神病所需的藥品費。 補助標準現調整為:按照年度內各病種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的40%,視疾病的種類,分別給予最高限額為1000-10000元內的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慢性尿毒癥: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10000元; 器官(限肝臟、腎臟、肺臟)移植: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5000元; 惡性腫瘤: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5000元; 紅斑狼瘡: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3000元; 再生障礙性貧血: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3000元; 急診24小時內搶救無效: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1000元; 帕金森氏綜合癥: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1000元; 精神病: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1000元。 四、關于新生兒參保 原第三章第十一條中,規定新生兒在 11月30日前出生的,列入當年征繳對象范圍;在11月30日后出生的(含11月30日),列入到下一年度征繳對象中。現調整為: 1、參保對象和要求:具備本市戶籍且出生30日之內(包括30日)的新生兒,按照自愿參保的原則,由其親屬攜帶參保資料(參保對象戶口簿、出生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繳費參保。由村(居委)將參保資料和繳費票據復印件匯總至鎮(園區、街道)醫保辦審核、確認后,再由鎮(園區、街道)醫保辦及時報至市城鄉居民醫保辦辦理參保手續。保費由村(居委)直接上繳至鎮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分戶。 2、繳費標準和醫保待遇:參保對象須全額交納本年度籌資標準的個人自負部分,在出生之日起且于本年度內,享受與其他參保對象同等的醫保待遇;在年末全市統一征繳下一年度保費時,該類對象須另行交納下一年度籌資標準的個人自負部分,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醫保待遇。 個人自負部分的保費、鎮(園區、街道)以及市級財政配套資金按實際參保人數于保險年度內劃入市財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