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9]16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規范我市土地出讓行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上級關于土地出讓的一系列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保護價和出讓金收支管理的制度規定 1、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保護價制度。國家明文規定,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按照國家關于土地等別的最新規定,我市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等別保護價調至19.2萬元/畝。自 2009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當地所屬等別的最低保護價。對符合省國土資源廳、發改委《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9]175號)和《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補充通知》(蘇國土資發[2009]194號)規定,屬于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或屬于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用地,其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國土等部門另行制定。 2、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出讓金“全額收繳”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將工業用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收入全部進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在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內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各鎮(園區、街道)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將工業用地出讓金返還給用地單位。全市所有工業用地出讓金全額進帳后,除按規定扣除征地報批規費和出讓規費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足額支付給被征地對象;征地拆遷支出和土地開發支出,按照一定區域范圍的平均值測算后,由所在鎮(園區、街道)包干實施、包干使用;補助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支出、城鎮廉租房支出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都必須按規定列支到位。其中,補助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部分在全市被征地農民社保制度正式出臺前,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額劃入所在鎮(園區、街道)財政,專門用于該項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部分足額劃入所在鎮(園區、街道)財政,作為征地支出基金積累。上述兩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專帳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移作它用。 3、繼續鼓勵重大項目建設。對裝備投入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能提供經國稅部門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業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所在鎮(園區、街道)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獎勵最高限額以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為參照標準,資金來源由鎮(園區、街道)財政解決;對總投資達到5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對全市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特殊作用的項目,其獎勵政策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市委、市政府集體研究確定。有關操作辦法由市發改局會同經貿、外經、財政、國土等部門另行制定。 二、全面規范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 1、實行分類管理。本著“做強中心城市、建好中心鎮”的指導思想,將全市各鎮(園區、街道)分成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切實強化經營性用地(主要指商住開發用地,下同)出讓管理工作。一是對環科園、經濟開發區、丁蜀鎮、官林鎮、周鐵鎮、和橋鎮、徐舍鎮和張渚鎮,嚴格實施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管理。對未列入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的,原則上不得進行出讓。宜城街道區域經營性用地出讓仍按原有模式進行管理。二是對其它一般建制鎮,從嚴控制新增經營性用地出讓,用于拆遷安置、老鎮區改造、農村“三集中”建設的作適當安排。三是對新莊街道、新街街道和屺亭街道,不再新批經營性土地出讓計劃,用于拆遷安置、老鎮區改造的作適當安排。 2、嚴格審核管理。一是嚴格出讓計劃申報審核。全市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各地要本著“先規劃后建設”和“保障市場供求基本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狀況等情況,確定經營性用地需求,合理上報出讓計劃。其中,對轄區內前三年來已出讓經營性用地中未開發面積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再安排出讓計劃;對不符合經審批同意的城鎮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或不符合城鎮整體開發、整體改造原則要求的地塊,不得列入出讓計劃。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編制全市經營性用地出讓年度指導性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有序實施。二是嚴格出讓地塊審核。各地根據全市經營性用地出讓年度指導性計劃提出具體地塊出讓申請時,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職能分頭把關,詳細審核相關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其中對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塊,要對其地塊規劃研究報告進行專門審核,以確保擬出讓地塊的建設效果;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市政府審核。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經營性用地出讓申請需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會商審核同意。 3、規范出讓行為。一是嚴格實行凈地出讓。嚴禁毛地出讓,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凈地出讓。二是努力實現充分競爭。對擬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各地要圍繞實現充分競爭,有效進行地塊包裝,加大推介力度,積極吸引有實力的開發企業參與競爭,努力提升出讓效益。 4、規范土地使用性質變更。一是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主要指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開發用地),必須符合該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二是在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時,必須實行成片改造,有利于整體推進該區域規劃方案的實施,嚴禁零星土地變更使用性質。三是對擬變更使用性質的土地,必須先由政府回購和儲備,然后再按招拍掛的程序進行公開交易出讓。 三、切實加強對土地出讓工作的監督管理 1、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行為的監管。市國土、發改、經貿、外經、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切實把好政策關口,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不執行出讓最低價保護制度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出讓金收支管理不規范的,要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市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各鎮(園區、街道)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2、加強對經營性用地出讓和開發行為的監管。一是要切實強化對經營性用地出讓行為的監管。市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政策把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經常性地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發現存在違規行為以及違反本意見規定行為的,停止其土地出讓年度計劃的執行。二是要切實強化對拆遷安置房、農村“三集中”建設項目的監管。市有關部門要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對拆遷安置房、農村“三集中”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堅決杜絕違規操作行為。三是要切實強化對開發企業的監管。對不按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間要求進行開發建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擅自提高容積率等違規行為,市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3、加強對違規出讓土地行為的責任追究。市監察部門要會同國土、財政、規劃、建設、審計等部門對各鎮(園區、街道)的土地出讓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保護價、出讓金收支管理不規范、經營性用地出讓不規范,特別是擅自將土地出讓金以各種名義返還給用地單位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對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職不力、疏于監管且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原市里出臺的相關政策性文件與本意見精神相悖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1、宜興市市區工業用地地價一覽表 2、宜興市鄉鎮工業用地地價一覽表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宜興市市區工業用地地價一覽表
宜興市鄉鎮工業用地地價一覽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