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9]15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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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無錫市人民政府批準轉發。經市政府研究,我市不再單獨制定實施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無錫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無錫市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 (2009 年 5 月) 為全面貫徹環保優先方針,推進我市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企業珍惜環境資源、減少污染排放的內在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環境質量根本改善,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依法開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下發太湖流域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8]19號、蘇財綜[2008]3號)、《江蘇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方案細則的通知》(蘇環控[2008]103 號)、《江蘇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排放指標申購核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環發[2009]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無錫市環境容量和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和經濟價值的環境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污染減排,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引導企業約束排污行為,形成減少排污的內在激勵機制。 二、實施原則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實行總量控制、統一政策、職責明確、公開公平、社會監督的原則。 三、試點范圍及對象 (一)試點范圍 無錫市全部行政區域,包括二市(縣)和七區。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省方案和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實施方案和細則。 (二)試點對象 1、年排放化學需氧量 10 噸以上的工業企業。 2、接納污水中工業廢水量大于 80%(含 80%)的污水處理廠。 3、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新增化學需氧量的新、改、擴建各類項目排污單位(包括接管單位)。 4、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工作步驟,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廣到所有排污單位。 四、試點時限 試點期間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從 2009 年1月起征收,有效期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五、收費標準 (一)2008 年 11月 20 日前,已通過環評審批,年排放化學需氧量 10 噸以上的工業企業,化學需氧量指標按 4500 元/年.噸征收;年排放化學需氧量 10 噸以上的接管企業(按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核算)、接納污水中工業廢水量大于 80%(含 8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指標按 2600 元/年.噸征收;年排放化學需氧量 10 噸以下,其廢水接入試點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排污單位,應負擔有償使用費,化學需氧量指標價格為 2600 元/年.噸(以下簡稱現有排污單位)。 為鼓勵企業參加試點,并考慮當前經濟運行狀況,對現有排污單位減半征收;參加試點的排污單位應按兩年(2009 年-2010 年)的排污指標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繳納有償使用費。 (二)2008 年 11 月 20 日及以后,通過環評審批的新、改、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包括接管企業)新增化學需氧量指標,按4500 元/噸.年征收。 六、管理權限 (一)市環保局對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由市環保局委托各區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單位(市管直屬企業以外)的排放指標核定并征收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 (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江陰市、宜興市環保局負責轄區內列入試點的單位申購指標的核定與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試點排污單位名單和排污指標申購核定結果報送市環保局備案。 七、排放指標的申購與核定 (一)對現有排污單位排放指標實行按年度申報、核定;對新、改、擴建單位排放指標申請實行環保審批前申報、核定。未申購排污指標的單位,不得通過環評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 (二)排污單位應按照當地環保部門規定的時間申報當年排放指標。 (三)市、市(縣)區環保部門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污染減排的總體要求和國家、省有關太湖流域排放標準規定的各行業排放濃度限值和允許排放量限值的規定,科學合理審核各排污單位的排污指標,下達排污單位年可使用排放指標,同時抄送市、市(縣)區財政、物價部門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排污指標的核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市、市(縣)、區環保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和減排的要求,依據國家、省有關太湖流域排放標準規定的各行業排放濃度限值和允許排水量限值,參考環境統計數據、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數據和企業的實際狀況,按照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從緊的原則核定各單位排放指標。 2、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單位,按上一年環境統計、環評批復和“三同時”驗收意見,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排放指標。 3、廢水納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排污單位應直接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購排污指標。申購時必須提供污水處理廠出具的排污接納手續。環保部門按其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核定其申購排污指標;不能提供污水處理廠相關接納手續的,按其直接向環境排放行為核定其排污指標。 4、污水處理廠應提供已接管的排污單位的名單和其年接納水量。環保部門在核定其排污指標時應扣除已交納有償使用費的現有接管企業的排污指標。 5、排污單位發生改制、改組、合并或分立等變更行為,其變更后的排放指標不得超過原有核定的排放指標。 (五)申購與核定程序 1、提交申請 根據管理權限,市、市(縣)、區環保部門書面通知排污單位,排污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現有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廠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目前生產產品及生產規模的批準文件;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 (3)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包括驗收監測報告); (4)排污申報材料; (5)企業污染治理達標驗收材料、清潔生產審計材料及相應的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 排污單位在申請辦理新、改、擴建項目環保審批手續前,需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申請表; (2)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4)涉及改、擴建的排污單位還應提供其企業原有排放指標持有的合法依據。 2、指標核定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材料后,在規定時限內(現有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廠 15 個工作日,新建排污單位 5 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出具意見,核定其排污指標,并送達《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繳費通知單》及《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八、征收管理 (一)市區試點單位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委托區級環保部門負責征收,使用法定統一收據,收入統一上繳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市、市(縣)區環保部門確定各排污單位的排放指標和有償使用費后,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通知單”和財政統一憑證“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作為排污單位繳納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的依據。環保部門應當同時建立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臺帳。 (三)排污單位在接到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七日內憑無錫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至第三聯),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有償使用費,并將加蓋銀行收款章的無錫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返還環保部門。 (四)市、區環保部門在收到排污單位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繳納憑證后,應對排放指標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后,在《排污許可證》中確認記載,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 (五)試點單位對核定的排污指標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單之日起 7 日內,向發出通知單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六)確因特殊困難暫不能按期繳費的排污單位,自接到排污指標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單之日起 7 日內,可向受理排放指標申購的環保部門提出緩繳申請,經批準后可緩繳,緩繳期限可延遲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止。 (七)排污單位當年實際使用排放指標少于核定指標的部分,若企業申請,經環保部門審核確認后,其繳納的費用可在下一年度有償使用費中沖抵。 (八)排污指標有償使用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專項用于環境治理、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以及排放指標交易平臺的建設與維護。各區可按照排污指標有償使用費的使用方向提出申請,市級環保、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核后安排補助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另行制定。 九、罰則 (一)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放指標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或實際占用排放指標超過核定指標的,按《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予以處罰。 (二)排污單位必須達標排放。如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政府責令關停、取締的排污單位,其排放指標由環境保護部門無條件收回。 (四)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罰。 (五)對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六)各地不按規定核定排放指標的或核定指標超過核定總量的,由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糾正,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由市環保局、財政局、物價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