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9]5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八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八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的通知 (錫政辦發[2009]65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八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八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拆遷的管理,全面規范拆遷行為,積極推進依法和諧拆遷,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拆遷人和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共同在拆遷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內容: (一)拆遷許可文件。包括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告住戶書復印件;拆遷期限延長的,還應當公示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拆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拆遷程序。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流程;定銷商品房安置的簽約購買程序、市場評估貨幣補償款的支付程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應公示其登記購買程序。 (三)政策依據和補償標準。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市場基準價、過渡費、搬家費和獎勵費(包括獎勵辦法及對具體對象的獎勵標準、額度和獎勵的起訖時間)等的標準及相關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條款;行政裁決、行政強拆、司法執行的相關規定條款。 (四)補償安置方式。提供定銷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供被拆遷人選擇購買的,應當公示房源地點、交房時間、基準價格、選房辦法(規則)、選房序號以及已選房情況等,及時更新、公布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編號。 (五)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包括受委托實施拆遷和評估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聯系電話等;有區、街道(鎮)協調推進工作組的,還應當公示工作組成員姓名和聯系方式。 (六)上崗人員。包括本工程拆遷實施單位人員和評估人員、拆房人員的照片、上崗證(資格證)復印件以及相應的拆遷、評估、拆房工作紀律。 (七)估價初評結果。包括房屋坐落、所有權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積以及初評結果;涉及營業用房、住改非的,還應當公示經營業主、經營面積、營業年限以及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的,還應公示被拆遷人預審購房資格情況。 (八)政策補助、補貼情況。包括各市(縣)、區在本行政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的與拆遷相關的的各項補助,凡是被拆遷人享受的,應當單列并由相關部門另行公示。 本條第(七)、(八)項內容可以在拆遷工程啟動后公示,其余六項內容均應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正式發放告住戶書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評估結果分戶匯總表由評估機構和拆遷人負責提供資料,交由拆遷實施單位統一匯總后公示。 第四條 區、街道(鎮)推進工作組和拆遷人、評估機構應當配合拆遷實施單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時提供相關公示資料。 第五條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舉報箱,公布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監察部門的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投訴。監察部門根據群眾投訴可以直接查處相關違紀違法案件。 第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公示內容和要求,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查處;未按照本制度及時、全面公示或者在公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分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監察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條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采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發布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八條 江陰、宜興市可以參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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