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24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興市招投標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宜興市招投標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投標市場管理,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政府設立的招投標市場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國有(集體)產權等交易活動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以下簡稱市場準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準入,是指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準予進入招投標市場參加交易活動,否則給予必要的限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標人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交易活動中參加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供應商是指在政府采購中參加競標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在國有(集體)產權交易中參加競買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提供代理、咨詢、監理、勘察、設計、審圖等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五條 市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對本市招投標市場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落實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其下設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負責相關具體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和疑似不良行為的審核把關; (二)督促相關部門對確認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進行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 (三)對市各相關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招投標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建設、國土、交通、水利農機、水務、工商、質監等主管部門,依法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市場交易行為及合同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發生不良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限制市場準入的意見,經市招管辦審核后予以公示并執行。涉及行賄、受賄等不良行為的,由市監察部門提出限制市場準入的意見。 招標人、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等,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部門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限制市場準入的處理,在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中,對相關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國有(集體)產權等交易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七條 招投標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 第二章 市場準入條件 第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進入招投標市場從事交易活動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依法履行相應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二)沒有受到相關行政機關直接依法作出限制準入的處理,不在被限制市場準入的期限之內; (三)沒有按本辦法確認的不良行為,或不在被限制市場準入的期限之內; (四)具備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組成聯合體參與招投標市場交易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疑似不良行為(具體情形見附件二)被信息披露的,在信息披露期間,招標人、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可以在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中作出限制其參與本市招投標市場交易活動的規定。 第三章 不良行為的確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參與招投標市場交易活動以及在履行交易相關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及違反有關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影響交易進行、損害交易對象權益、擾亂招投標市場管理秩序等,按照本辦法應當公示并限制其市場準入的行為。 第十二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不良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有關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不良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認定;違反有關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不良行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雙方簽訂的合同認定。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參與招投標市場交易活動中,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尚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為不良行為的,招標人、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或市招投標中心可向市招管辦提出申請,將上述行為按疑似不良行為作信息披露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材料之一的方可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司法建議書; (三)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調解書; (四)紀檢監察機關的紀律處分決定書、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決定書、監察建議書及監察通知書; (五)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和檢察建議書; (六)由招標人、采購人、產權出讓人提出,經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可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的書面材料; (七)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可自己違反合同約定的書面材料; (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財政、建設、國土、交通、水利農機、水務、工商、質監等主管部門及市監察局、招投標中心(以下統稱市相關部門)應當在形成或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認不良行為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書面材料報送市招管辦,同時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限制市場準入期限的具體意見。市招管辦根據相關書面材料對不良行為進行審核,并按本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確認的不良行為,本辦法附件一有限制市場準入具體期限規定的,由市相關部門按附件一并對照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提出限制市場準入具體期限的意見。附件未作規定的,由市相關部門根據不良行為的具體情形提出限制市場準入具體期限的意見,報市招管辦審核。 限制市場準入的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同一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一個不良行為同時涉及兩個以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標準的,按最高標準執行,不累加計算。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及其中介機構中的從業人員共同實施同一不良行為的,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分別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不良行為限制市場準入期間又發生新的不良行為的,按本辦法規定限制其市場準入,并與原限制市場準入期限累加計算,從原限制市場準入時間起算,但累加后執行的限制市場準入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不良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理: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不良行為系受他人脅迫的; (三)主動向合同一方或招標人、采購人、產權出讓人及市招投標中心承認不良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機關查處不良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有其他依法減輕情節的。 有上款情形之一的,由市相關部門提出減輕處理的意見,市招管辦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審核。減輕處理后實際執行的限制市場準入期限一般不少于原規定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已經直接作出限制市場準入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該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書面材料報市招管辦備案,市招管辦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市招投標中心,由市招投標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統一公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采購人、國有(集體)出讓人或市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書面申請書及疑似不良行為披露期限; (二)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詳細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不超過300字的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文稿。 疑似不良行為的披露期限為1至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市招管辦應在收到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有關申請材料作初步審核,制作答辯通知書,連同申請人制作的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文稿一并發送被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可在收到市招管辦的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0日個工作內,到市招管辦查閱有關被申請事項的相關材料,并可就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申請人提出的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行為予以書面確認; (二)針對申請人提出的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事項進行答辯,并向市招管辦提出不超過300字的答辯文稿。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認可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行為的,由市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確認該行為為不良行為,在提出限制市場準入期限時可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作減輕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對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認可,并提出答辯的,市招管辦應當自收到答辯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答辯材料轉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被申請人的答辯向市招管辦提出對原申請材料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原申請材料無須修改的,市招管辦應在收到該意見的次日將申請單位的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文稿及被申請人的答辯文稿在市招投標中心的網站上公示。 申請單位認為有必要對原申請材料進行修改的,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期間或披露期限結束后,因對疑似不良行為的認定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序的,將繼續披露案件審理信息,至案件裁決文書生效。 在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經市招管辦審核確認后,可停止疑似不良行為信息披露。 第四章 不良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招管辦應當在收到市相關部門提供的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情況書面通知市相關部門。市相關部門在收到審核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制作《不良行為限制市場準入通知書》,書面通知被限制市場準入的單位或個人,同時報市招管辦,由市招管辦通知市招投標中心公示。 第二十九條 市招投標中心應當按市招管辦的書面告知內容在市招投標中心網站統一公示。同時,市招投標中心可通過交易場所的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對不良行為進行現場公示。 第三十條 單位不良行為的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不良行為基本事實、公示時間、限制市場準入的范圍及起訖時間等。 個人不良行為的公示內容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所在單位、職業或職務、不良行為基本事實、公示時間、限制市場準入的范圍和起訖時間等。 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市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不良行為及限制市場準入情況作為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資信評估、從業資質或資格審查、年檢、資質升降、經營范圍增減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認定不良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對其他機關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申請復查、復審、復議、裁決、訴訟等救濟途徑予以解決。 在行政復議、訴訟或復查、復審、復議、裁決、上訴等期間,不停止不良行為限制市場準入的執行。 經行政復議、訴訟或復查、復審、復議、裁決、上訴等維持原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維持原不良行為認定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改變原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對照本辦法規定對限制市場準入期限作相應的調整;撤銷原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撤銷原不良行為,停止限制市場準入的執行,同時公示異議處理結果。經訴訟、仲裁及其他救濟途徑確認疑似不良行為沒有違反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和相關合同約定的,停止疑似不良行為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限制市場準入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限制市場準入的起訖時間按照市相關部門《不良行為限制市場準入通知書》執行。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在招標、采購、產權轉讓等公告文件中,應當設定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有正在執行限制市場準入的不良行為記錄的限制。同時,應將本辦法及有關限制市場準入的行為在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中列為要約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應當對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入市交易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其有不良行為且在限制市場準入期間的,應取消其參與招投標市場的交易資格。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不良行為且在限制市場準入期間的,其投標應當作廢標處理。查實中標人有不良行為且在限制市場準入期間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其依據中標通知書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檢測、勘察、設計、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拍賣公司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不良行為正在限制市場準入期間的,在該期間內不得參加相關中介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市招投標中心應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采購人、國有(集體)產權出讓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市招管辦對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應當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監督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參與招投標市場的活動,對招投標活動及合同履行中的違法行為必須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市招管辦應當對招標人、采購人、產權出讓人等執行招投標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執行不力的,應當責令其糾正,必要時可建議有權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招投標市場準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對招投標活動中的廉政建設實施監督,共同預防職務違法違紀。對市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檢舉不認真調查的; (二)對查實的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或不及時將查處結果書面抄告市招管辦的; (三)對調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未及時移送,影響監察機關查處的; (四)對認定的不良行為不及時記錄、限制市場準入和公示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和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評標等現場管理、專業人員有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密等行為影響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由市招管辦牽頭,市財政、建設、國土、交通、水利、水務、工商、質監、監察、審計、招投標中心等部門參加,并邀請市檢察院參加的市招投標市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互通信息、交流情況,共商對策,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形成教育、預防、監督、懲治相結合的建設、交易領域反腐敗工作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集體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對招投標市場準入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不再按本辦法規定認定為不良行為并限制市場準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限制市場準入決定的,按相關決定執行。 附:1、不良行為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情形匯總 2、疑似不良行為情形 不良行為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情形匯總 一、單位和個人行賄行為的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 1、個人行賄金額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單位行賄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限制市場準入3個月; 2、個人行賄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2萬元,或者單位行賄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3、個人行賄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者單位行賄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4、個人行賄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限制市場準入2年; 以現金、禮金、禮卡、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等行賄的,行賄金額按折價累計的金額計算。 二、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 1、與發包人或承包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限制市場準入2年; 2、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3、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4、與委托人的相對方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5、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業務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6、轉讓承接業務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7、弄虛作假、幫助投標人或以借用投標人的名義騙取中標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8、泄露潛在投標人報名情況等招投標活動有關信息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9、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0、以提供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代理業務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1、 招標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2、在代理過程中亂收費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3、對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工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4、其他不良行為(見第十六條)。 三、承包人(投標人)、供應商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 1、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業務,限制市場準入2年; 2、串通投標,采用哄抬或者降低投標價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手段承接業務,限制市場準入2年; 3、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限制市場準入2年; 4、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事故后瞞報、謊報、拖延報告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限制市場準入2年; 5、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工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限制市場準入2年; 6、在搶險救災等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中,不服從管理或不聽從指揮,限制市場準入1年; 7、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資格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承接業務,限制市場準入1年; 8、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限制市場準入1年; 9、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業務,限制市場準入1年; 10、以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業務,限制市場準入1年; 11、 在資格審查或投標時提供虛假業績、獲獎證明以及隱瞞在建工程等不良行為,限制市場準入1年; 12、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3、中標后在規定期限內不訂立合同未實施備案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4、將承接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限制市場準入1年; 15、項目部主要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中標承諾到崗到位或中標后擅自撤換項目部主要人員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6、建造師(項目經理)同時承接兩個及以上在建工程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7、拖欠施工人員或分包人工資,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不良后果的,限制市場準入1年; 18、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供應商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9、不遵守招投標紀律,擾亂正常招投標秩序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20、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21、將工程款挪作他用,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22、違反文明安全施工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至1年; 23、其他不良行為(見第十六條)。 四、工程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公示及限制市場準入期限 1、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或從事執業活動,限制市場準入2年; 2、采用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監理業務,限制市場準入2年; 3、與施工企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限制市場準入2年; 4、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時書面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限制市場準入1年; 5、因監理失職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限制市場準入1年,情節嚴重的,限制市場準入2年; 6、必須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關鍵部位不實施旁站監理,限制市場準入1年; 7、以他人名義或準許他人以本單位、本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限制市場準入1年; 8、注冊監理工程師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和企業,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9、不依法嚴格行使監理簽字權,限制市場準入6個月; 10、其他不良行為(見第十六條)。 疑似不良行為情形 違反招標公告、文件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等,有下列行為的為疑似不良行為: 1、招標代理機構發現招投標活動中的不良行為,不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加以制止的; 2、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有重大失誤或1年內有3個(含)以上代理工程的評價意見為差的; 3、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及時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提供標底或接受委托后不及時報送工程最高限價影響正常開標的; 4、經市招投標中心業務審查,招標代理機構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標底出現重大誤差的; 5、承包人、供應商違反合同要約,提供不合格產品的; 6、承包人對施工人員打架斗毆或聚眾鬧事制止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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