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7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安全生產防火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今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發現整改了一大批火災隱患,全市防火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的火災形勢不容樂觀。9月24日,國務院召開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強調指出,進入9月份以來,火災等安全生產事故呈現多發態勢,必須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努力保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為認真貫徹落實9月24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各級領導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結合“十一”黃金周安全防火工作特點,市政府要求全市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各有關部門,對全市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網吧、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迅速開展拉網式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全力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為“十一”黃金周創造一個安定、祥和的消防安全環境。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強化措施,迅速部署落實當前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黃金周期間,人、財、物流動加快,誘發火災的因素也相應增多,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各有關部門務必引起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災隱患必除”的指導思想,堅決克服松懈麻痹、畏難厭戰情緒,切實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立即行動起來,把做好消防安全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來抓。要結合各自實際,采取堅決果斷的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迅速部署和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 二、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認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 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此次檢查。公安、消防、安監、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開展針對性的檢查,對于不符合開業條件的各類人員密集場所,一律立即停止營業。工商部門要切實加大對非法經營場所的打擊力度,對無營業執照或經營范圍與營業執照不相符的,一律取締;文化部門要針對是否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開展拉網式檢查,對非法經營單位立即取締;公安、工商部門要嚴格場所營業時間人員的核定,嚴禁各類公共娛樂場所超員營業;消防部門要立即開展對重點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同時要嚴把審批、驗收關,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一律不得通過驗收,對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場所,經檢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撤銷原同意意見,并抄送工商、文化等相關部門。 三、嚴格標準,逐個過堂,及時消除各種火災誘發苗頭 要將公共娛樂場所,特別是酒吧、KTV、音樂茶座等人員集中、安全疏散相對困難的場所作為此次檢查的主要對象。要按照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要求,對場所的每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設施逐一過堂。要督促業主對場所的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查,積極采用漏電報警系統、消防推閂、電子巡更系統等新技術新產品,提高建筑防范火災能力。對建筑內裝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先停后換的原則,嚴格控制可燃、易燃、高分子材料的使用。場所營業時絕對禁止蠟燭、焰火等各種形式的火源和電焊、氣焊等火災危險性高的作業。要將員工是否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應急疏散演練作為檢查重點,公共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要繼續抓好已查出火災隱患的監督整改,對仍未整改的單位要加強跟蹤監督,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確保安全。檢查要做到“五個一律”:凡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經檢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凡公眾聚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凡地下營業性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凡是采用聚胺脂泡沫塑料裝修的一律停業整改;公共娛樂場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煙花和火炮。 四、嚴密值守,加強演練,切實做好滅火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落實執勤戰備制度,加強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要對公眾聚集場所、旅游景點以及節日期間舉辦慶祝和集會活動的場所,加強適應性訓練和模擬實戰演練,修訂完善滅火救援預案,保證發生突發事件時能拉得出、打得響。同時,要指導各類人員密集場所制定科學、合理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督促其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場所從業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各場所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開展防火檢查、員工教育、預案演練等工作,切實提高單位及員工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引導疏散人員等防范火災的“三個基本能力”,落實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深入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范管理行為,預防和減少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防止火災事故。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