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8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緩解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江蘇省、無錫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實施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實行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城鄉居民在就醫時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由征繳管理工作、業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工作三部分組成,實行“政府組織、統一籌資、征管分離、互助共濟、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內容包括住院結報、門診結報和醫療救助。 第二章 參保對象 第五條 除按規定應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和中小學生醫療保險的對象外,戶口在本市的所有城鄉居民均應參加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堅持不重復投保的原則,凡重復投保者(除參加商業保險外)不重復享受保險待遇;堅持整戶參保的原則;堅持連續參保的原則。 第三章 籌資標準及辦法 第七條 本保險以年度為單位進行保費籌集和補償,保費按時一次繳清后,才能進行補償,實行一人一卡的醫療保險卡制度。 第八條 基金籌集標準:總額200元/人.年,其中市級以上財政補貼85元/人.年,鎮[(園、區、街道)下同]財政補貼45元/人.年,個人自負70元/人.年。 第九條 基金籌集辦法:城鄉居民保費的收取工作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市政府向各鎮下達任務書,各鎮向村[(居委)下同]下達任務書,并納入年終考核。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以民政局核定的為準)個人自負部分由各鎮或村財政承擔。個人自負部分由鎮、村負責收取。鼓勵經濟較好的行政村對純農業人口的自負部分進行適當補貼。 第十條 各鎮必須做好充分的宣傳發動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參保率必須達到99%以上。 第十一條 在基金征繳管理中,實行基金征繳入庫日制度,即限定每年的 12月31日為征繳入庫日,補償期限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日期為準。各鎮必須在11月30日前將收繳基金上繳至市財政城鄉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新生兒在11月30日前出生的,列入當年征繳對象范圍;在11月30日后出生的(含11月30日),列入到下一年度征繳對象中。 第十二條 基金收繳時,以村為單位統計、匯總,詳細真實填寫各類報表,并由各收費單位出具專用收款票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所有的資金集中交至市財政城鄉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全市范圍內統籌補償使用,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進行結報補償等業務管理,下設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管理中心(簡稱業管中心)。 第十四條 全市統籌基金接受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及市衛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補償(詳見《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章 住院結報 第十五條 補償范圍:住院期間的治療費、藥費、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執行標準遵照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不予補償范圍: (一)自購藥品和按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不予報銷的藥品及有關費用; (二)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整容和矯形手術、氣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別護理、健康體檢、非醫療性個人服務等項目的費用以及陪客費、中藥煎藥費、交通費、出診費、住院期間的雜費等; (三)除實行單病種限額結算的計劃內正常分娩(剖宮產)以外的其他計劃生育所需的一切費用; (四)因他人造成參保對象的傷害所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 (五)工傷意外造成的傷害所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 (六)康復性醫療費用; (七)因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出具相關證明不符事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參保對象因自殺、自傷、自殘、打架、斗毆、吸毒、服毒、酗酒、酒后駕車、無證照駕駛、欺詐、犯罪等故意行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十)參保對象在不屬于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的治療費用和專科門診費用(包括國外及境外醫院、中外合資醫院、康復中心、聯合診所、家庭病房、民辦醫療機構等); (十一)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費用。 第十七條 補償標準: (一)參保對象在保險期間住院結報時,住院醫療總費用在500元以上即予以結報。每次住院治療的可報費用(即屬于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償范圍內的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進補償,全年累計最高補償額為80000元。 最低補償額50元(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500元即可) 可報費用在501元—2000元部分 補償60% 可報費用在2001元—5000元部分 補償65% 可報費用在5001元—10000元部分 補償75% 可報費用在10001元—20000元部分 補償80% 可報費用在20001元以上部分 補償85% 在本市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執行上述補償標準;在本市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上述標準的80%補償;在本市以外醫院住院的,按上述標準的60%補償。 (二)按單病種限額結算補償(詳見《關于推行部分病種住院醫療費用限額結算的實施意見》)。 (三)低保戶、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還可以享受衛生、民政部門規定的二次救助(詳見《關于對低保戶、五保戶因病住院進行報銷救助的相關規定》以及《關于解決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困難補助的實施意見》)。 第六章 門診結報 第十八條 補償范圍:參保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時發生的藥品可報費用。 第十九條 不予補償范圍: (一)治療費、化驗費、檢查費、健康體檢費等; (二)因鑲牙、口腔正畸、美容治療等非醫療性服務所發生的門診藥品費用; (三)流產、性病、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妊娠反應及各類人工終止妊娠等所發生的門診藥品費用; (四)自購藥品、市外及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藥品費用。 第二十條 補償標準: (一)按可報費用的30%結報補償; (二)每人每日享受一次刷卡補償,且單次補償限額20元; (三)每人每年累計最高補償額200元。 第二十一條 特殊病種的門診費用詳見《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補助暫行規定》。 第七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并因病住院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或者是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參保對象(詳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 第八章 轉診轉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首院、首科、首診”的醫療原則,實行逐級轉診制度。本市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對參保病人無法診治的,可將病人轉往市內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同級專科醫療機構治療。 第二十四條 因醫療設備、醫技水平等條件的限制,確認參保病人需到市外上級醫院診治的病例,必須由我市授權轉市外醫院診治的醫療機構辦理轉院申請(詳見《關于加強城鄉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制度的意見》)。 第九章 結報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參保對象入院后,醫保專管員應及時憑身份證及醫療保險卡確認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醫保專管員需按規定認真核對相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一)醫保專管員須通過有效渠道(藥房、收費等環節)認真核對每一套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把關負責。 (二)業管中心采取審核與抽查相結合的辦法,以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第二十七條 參保對象在門診發生的藥品可報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門診結報政策在收費時扣除可報銷部分,每月憑門診發票核對聯與業管中心結帳。 第二十八條 參保對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住院結報政策在收費時扣除報銷部分,每月按時將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發票(核對聯)、住院費用清單(病員或其家屬簽字)、病員身份證明等材料交所在鎮專管員,經業管中心結算并由城鄉居民醫保辦審核后,按基金包干辦法和定點醫院考核結果撥付墊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醫保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分析,從是否堅持合理住院、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費用的原則出發,一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實行就診醫院現場即時結報(遇特殊情況,事后結報)。凡在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在出院后7個工作日內到業管中心結報。 第十章 檔案及報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檔案主要分成四個部分,即參保資料、補償資料、財務檔案和有關文件通知。報表分業務報表和財務報表兩塊,具體管理由業管中心負責。 第十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屬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各有關部門共同組成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制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二)負責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督查; (三)確定年度收費標準、補償標準及征繳辦法; (四)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行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監管職責,對業務管理工作及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 (三)協助各鎮做好基金收繳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鎮成立相應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制訂本鎮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計劃,全面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工作,廣泛開展宣傳發動,做好參保對象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二)組織落實有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參保對象的調查統計、核準工作; (三)加強對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醫療服務行為及住院、門診結報的監督工作; (四)做好基金征繳和信息錄入工作; (五)協助做好醫、患、保之間的矛盾調解工作。 第三十五條 業管中心在市城鄉居民醫保辦的領導下,按專業化管理原則,對全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進行業務管理。主要職責: (一)做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承保、補償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統計、財務報表等工作; (四)協助做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宣傳、基金征繳工作; (五)負責醫保專管員的日常管理及培訓工作。 第三十六條 推行醫保專管員制度。專管員由宜興市人壽保險公司聘用為合同制人員,宜興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審核確定。主要職責: (一)保戶資料管理; (二)資格核準管理; (三)保戶如實告知管理; (四)醫保政策的宣傳; (五)檔案、報表管理; (六)與所在鎮政府的聯絡工作; (七)業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督促有關醫療機構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定,改善服務態度,規范醫療行為。對草率對待參保病人,違反各項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其責任;對不執行有關制度和規定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對違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管理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和業管中心有權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檢查,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檢查。 第三十八條 業管中心應在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承保、補償等具體業務工作,不得侵占挪用基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必須接受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的監管。業管中心每月向市財政部門、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上報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月度報表,每季向以上兩個部門書面匯報基金收支使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保證參保居民享有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對侵占、挪用基金的責令歸還;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以前頒布的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