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3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宜興市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舉全市之力開展治理太湖保護水源“ 6699”行動的決定》、《關于全社會動員全民動手開展環保優先“八大行動”的決定》、《關于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無錫太湖保護區的決定》,根據國家、省、無錫市《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的精神,2008年7月至11月,將繼續在全市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鐵腕治污、科學治太”方針,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為手段,在前五年環保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集中整治重點流域、區域和重污染行業環境違法行為,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以鞏固整治成效為目標,集中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后督察。 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于加強環境違法案件后續督察工作的指示,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集中檢查,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1、2005年以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取締關閉、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處罰措施落實情況,以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確保各級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2、2005年以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2008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錫環委發[2008]6號),進一步排查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隱患,全面落實無錫市委市政府“治太”決定,加大整治力度,堅決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企業,取締二級保護區內企業的排污口,整治準保護區內可能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問題。要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日常監察和監測機制。建立水源地應急管理體制,按照需要,配齊、配好應急裝備,加強對應急人員的配備和培訓。 3、2007年開展的造紙行業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被取締關閉的造紙企業或生產線停電、停水、設備拆除等措施的落實情況。堅決淘汰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環境違法企業,防止死灰復燃和落后淘汰工藝、設備的轉移,鞏固COD減排成效。 4、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造紙行業專項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9月中旬將組織檢查組,對各級掛牌督辦案件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特別是今年來市掛牌的督辦案件,抽查面不低于60%。 5、對于逾期未落實掛牌督辦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締關閉違法企業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重新掛牌督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于逾期未能完成掛牌案件 的地方,要實行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并通報批評。 6、切實加強對停產整治、限期治理企業的后續督察工作。對于已經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內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對國家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巡查頻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產整治,對于未按要求完成停產整治的一律提請政府責令關閉。 (二)以促進污染減排為目標,集中開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專項檢查。 落實“十一五”污染物減排任務,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集中整治環境違法行為。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1、查清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污水納管的基本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處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況、污泥處置情況和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等情況。建立環境監管檔案,完善監管辦法,落實監管責任。實施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量、水質和污泥處置的動態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多渠道籌措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強力推進管網覆蓋區域污水納管工作,提高收集率和處理率。嚴厲查處超標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規定處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為。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進程,對未按期完成提標改造、污水超標嚴重的污水處理廠,要嚴懲重處。 2、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運行的,要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綜合整治,限期解決;對建成一年以上運行負荷達不到設計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環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開通報批評。在整改期間,要暫緩審批該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污的,未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及運行情況的,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按規定未與環保、建設部門聯網的,要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其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對于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運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實際運行情況,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況、防滲措施、滲濾液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地下水監測情況,重點是滲濾液的產生和排放情況。 4、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責令限期整改;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處理不達標的,要依法依規對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加強對已經封場垃圾填埋場的環境監管,確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要緊緊圍繞節能減排重點工作,結合自身實際,加大對電力、鋼鐵行業脫硫設施的監管,著力解決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問題;加大對化工行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監管,著力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整改中存在的問題,防范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以休養生息為目標,集中開展重點流域、區域污染企業的專項整治。 為落實國務院轉發《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8]4號)和無錫市《關于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無錫太湖保護區的決定》要求,推進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工作的落實。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1、深入開展工業園區環境問題整治。在2007年工業園區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集中解決工業園區的環境問題。一是全面、認真清理開發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情況,對于未完成報批,或報批后因區域、產業定位調整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修編的,要加快相關工作,年內完成審批工作。二是對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清理,重點對2006年以來新開工的工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必須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對污染治理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給予高限處罰。三是對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廠,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對園區內依法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達標的要停產整治,同時,責令入網企業限產限排。四是要進一步排查園區環境風險隱患,完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構、落實應急措施。凡涉及化工等較大環境風險隱患的開發區要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組織應急演練。 2、實施封堵沿湖排污口行動。2008年12月31日前,封堵11條太湖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沿岸兩側工業企業(包括企業生活污水)及賓館、飯店、療養院、學校等三產單位77只直排水體的排污口。具備接管條件的,采取接管措施,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無接管條件的,采取技術措施,建設中水回用系統工程,實現污水零排放;不具備接管條件又難以實施中水回用的單位,建議搬遷或關閉。 3、鐵腕治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企業。對屢查屢犯的企業采取“高限處罰”措施,對長期超標排污的、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標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隱患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對禁養區的畜禽養殖一律取締關閉,其余的規范手續,按環保要求整治到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一律關閉取締。對于違法排污造成嚴重污染損失、觸犯刑法的企業,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落實太湖藍藻防治應急措施,減輕藍藻危害。一要加大對排放氨氮、總磷等污染物企業的整治和監督檢查力度。二要加大對限制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的監督檢查力度。三要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應急預案》、《無錫市太湖藍藻防治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機制,監視太湖水域藍藻水華的狀況及其動態變化,減輕藻類水華對我市的影響,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調。 各鎮(園區、街辦)、各部門要繼續按照要求,將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由主管負責同志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有序推進,落實各項重點工作。 環保局、發改局、經貿局、監察局、農林局、水利局、水務辦 、工商局和安監局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責,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綜合各部門監管職能,合力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加強監督指導,加強考核檢查。 切實加強對基層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指導,按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對各級、各部門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紙行業、畜禽養殖、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等項工作開展情況,逐級組織多形式的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指導各級、各部門落實各項重點工作。要進一步加強環保專項行動的考核,從組織領導、信息報送、階段情況及工作總結等方面加強對基層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情況進行考核,切實保障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強掛牌督辦,加強案件管理。 繼續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查處事項,掛牌督辦,落實責任,跟蹤督查,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圍繞階段工作重點分期掛牌督辦一批社會影響較大和基層政府未能解決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進一步掛牌督辦一批區域性、流域性的污染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環境違法案件。同時,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點案件管理檔案,完善督辦制度,公示督辦結果。 (四)加強綜合整治,加強責任追究。 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在加大環境行政執法的同時,不斷在產業政策、金融信貸、產品運輸、流通和消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為。不斷加大對行政部門環境違法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加強輿論宣傳,加強公眾監督。 根據階段工作重點,結合實際,制定宣傳計劃,責成專門部門組織實施。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違法企業名單、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廣泛參與。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0日-7月15日) 各鎮(園區、街辦)、各部門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各地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和實施方案在7月25日前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7月-10月) 各鎮(園區、街辦)、各部門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及垃圾填埋場、畜禽養殖場、重點流域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并分別于8月26日、9月26日、10月底前將階段整治情況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對各地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總結階段(11月) 各鎮(園區、街辦)、各部門認真總結環保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20日前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方式為: 聯系人:吳建松 郝軍 聯系電話:87970038 傳真:87965565 電子信箱:yxhbwj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