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2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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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在門診補償中的受益程度,經研究,市政府決定調整《宜興市2008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宜政發[2007]174 號)中關于門診補償的相關規定,調整時間為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具體內容如下: 原第五章第十五條門診補償中,規定參保人員每人每日每次門診處方中藥品可報部分按50%結報補償,最高補償額30元;年度內參保人員門診個人賬戶未用完的,余額部分結轉下一年度。現調整為:參保人員門診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直接充抵門診藥品費用,最高補償額30元, 余額部分結轉下一年度。 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