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1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 去冬以來,我市太湖防護林工程建設在市委、市政府《關于環太湖地區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宜發[2007]73號)和市農林局《關于加快推進湖濱生態帶建設的意見》(宜農林[2008]7號)等文件精神的指導下,得到了較快推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對照實施“治太”工程的標準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突出表現在有些鄉鎮“惜本”思想較重、操作程序不規范、建設標準不統一、管護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太湖防護林工程的整體質量和效益。為進一步加強太湖防護林工程的建設管理,打造治理太湖、保護水源的示范性工程,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優化環太湖地區生態環境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注重因地制宜,加大資金投入,嚴格建設標準,嚴把工程質量,明確工作責任,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把太湖防護林工程建設成為調節生態平衡、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對外形象、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示范工程、民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目標任務 到2009年初,全面完成環太湖200米及14條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兩側各50米范圍內、總面積達2.4萬畝的生態防護林建設任務;按照建設“涵養林、景觀帶、生態園、休閑區”的要求,高質量建好入湖河道與瀆邊公路節點工程。 三、工作要求 1、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太湖防護林建設是“鐵腕治污、科學治太”的重要標志性工程。各級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并給予了必要的政策、資金扶持。同時,省里將按工程類項目的規范,對太湖防護林建設開展專項審計監督。因此,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建好太湖防護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多算環境帳、政治帳,少算經濟帳、成本帳,切實把太湖防護林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來抓,加大資金投入,組織優勢力量,形成強大合力,促進工程高質量實施到位。 2、要進一步提高建設標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把規劃設計環節,嚴格建設標準和施工質量,使防護林在生態修復和休閑景觀等方面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要加強方案設計,重點區域要按照建設生態景觀型涵養林的要求,提高苗木品種規格和檔次,充分展現景觀效果;要采取工程造林、整地造林的方法,實施專業施工、專業管護,確保防護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要嚴格按照市農林局先前下發的“湖濱生態帶建設技術指標”,科學組織施工,提高建設成效;要抓緊做好未流轉土地的流轉工作,確保徹底流轉到位,實現凈地建設。市農林局要按照太湖防護林建設技術標準,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發現問題要及時要求整改。 3、要進一步提高管護水平。各鎮(街道)作為太湖防護林管護的責任主體,要堅持“一種就管”的思想,引入市場機制,優選管護隊伍,按照“六定”要求,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措施,確保綠化質量和景觀效果。要加強灌排溝系建設,確保旱能灌得進、澇能排得出,旱季不失水、雨季不積水;要加強苗木扶育管理,確保林下無人為間作、套養現象,無死株、缺叢現象;要加強有害生物防治,確保苗木健康成長;要加強巡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和存在不足,及時采取科學措施進行補救。市農林局要加強對管護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和森林病蟲情況的監測預報,從源頭上控制太湖防護林的病蟲受害率。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切實提高工程質量,體現我市造林綠化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政首長負責制,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采取定片、定河、定港的方法,實行“河長”制,為太湖防護林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對今冬明春造林地要及早做好土地流轉工作,并按照景觀帶的要求,精心編制建設規劃。規劃方案須報市農林局審查備案。 2、認真落實政策。為加快太湖防護林建設,市政府對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土地租用、造林補貼等都出臺了具體的補貼政策。各地要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認真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確保土地徹底流轉到位,有效防止農戶在防護林帶內間種農作物,確保以凈地供施工單位建設。 3、強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考核機制,加強對防護林建設和管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市農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針對各地建設機制、建設進度和建設成效進行檢查考核,確保防護林按標準、按要求建設管護到位。對符合設計要求、造林保存率達90%以上的,按實結算造林補貼資金;對未達到建設要求,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補貼。對管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由相關部門對照新造林管護技術標準,采取百分考核制逐塊進行驗收。未建立專業化長效管護機制的,不列入考核范圍。對全年考核評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由財政足額發放年度租地補貼;70-80分(含70分)的,將扣減100元/畝的租地補貼;60-70分的(含60分),將扣減 200元/畝的租地補貼;60分以下的,不予享受租地補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