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2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化工、冶金企業新、改、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試生產環節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項目試生產源頭安全監管,依據《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精神,現就我市化工、冶金企業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化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試生產安全工作 (一)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配套設施必須安裝完畢,安全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生產現場經安全評價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二)企業應當對參加試生產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試生產方案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試生產指揮人員、操作人員經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崗操作。 (三)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1、建設項目名稱和設計能力; 2、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檢測檢驗情況; 4、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專家對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試生產方案進行安全論證的情況,以及專家組出具的書面論證意見; 5、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意見; 6、對參加試生產的人員,尤其是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工藝技術交底、崗位操作技能培訓等情況; 7、試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8、采取的安全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試生產起止日期。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必須報送市安監局及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取得《備案證明》報所在地安監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 (五)鎮(園區、街道)及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做好建設項目試生產或投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全面執行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監督檢查。在試生產期間,鎮(園區、街道)、企業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管,對存在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六)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七)長期停產的化工企業在恢復生產過程中應參照試生產安全工作的要求執行。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設立審批和設施設計的安全審查手續。未經審查同意,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關于冶金企業新、改、擴建項目試生產安全工作 (一)冶金企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企業在建成試生產或投產前,必須經有資質的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現場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的有關工作,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由企業向相關部門提出試生產或投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必須認真落實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細致、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明確領導和工作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100%持證上崗。從事建設項目建筑安裝施工及管理的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必須領取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三)鎮(園區、街道)及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做好建設項目試生產或投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全面執行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監督檢查。在建設項目投運試生產期間,鎮(園區、街道)、企業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管,對存在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四)長期停產的冶金企業在恢復生產前,必須認真做好生產裝置及相關水、電、氣、汽等公用設施、安全衛生設施的檢查、檢修工作。復產前,企業應報告所在鎮(園區、街道)或主管部門,經所在鎮(園區、街道)或主管部門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在企業復產過程中,鎮(園區、街道)或主管部門要加強現場監管。 (五)強化日常檢查。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備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