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的要求,對1984年至2006年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市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代替,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沖突,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已經失效的388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一)
二、對已明令廢止的3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集中公布。(目錄見附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388件)
2、集中公布已明令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