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 2008年1月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無錫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和工作的監督,認真執行人大通過的各項決議,積極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市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市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行使職權,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要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六、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等組成。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對市長負責。 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開展對外活動。副市長在處理分管工作時遇到需與其他領導協調或難于確定的業務工作,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處理。 八、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以下簡稱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長、副市長交辦的事項,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副主任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主任的領導下,按分工聯系和協調相關工作。 十一、部門主任、局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 市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規定、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十二、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重要資金安排、社會分配調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四、市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研究咨詢、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必要時需提供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方案。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鎮政府、環科園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存在爭議的,主辦部門在提交建議時,應當向市政府一并提交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基層單位、專家學者或人民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六、市政府及市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 第四章 推進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十九、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解釋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十、市各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市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或由市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一、建立完善市政府行政執法職權履行制度。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審批機制,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執法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機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市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接受市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等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四、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市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接訪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二十五、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市政府為被告或者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相關職能部門協辦。 二十六、市政府及市各部門實行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新聞媒體,及時公布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社會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并向市政府報告。要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六章 工作計劃安排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計劃,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調整。 二十八、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下達的重點工作任務,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下發執行。 二十九、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副市長參加。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無錫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決定; (二)傳達貫徹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三)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是討論和審定市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性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人武部領導參加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領導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規定的行政措施;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每月10日左右,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并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屬于較大的需要2個以上分管市長協調解決的問題、原則性較強的問題、認為難以把握的問題。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的25日左右,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三十四、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相關部門提出,分管副市長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審核,形成一致意見后,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是否列入。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于會前就議題的相關情況向市長或者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作專題匯報,會議材料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提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分送各位副市長。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會議議題涉及幾個部門的,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形成統一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調,形成書面材料,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有爭議、事先未協調好或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 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辦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匯報,必要時由分管副市長匯報。 三十五、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并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三十六、《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宜興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如涉及政策調整、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須由市長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但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副市長審定。 三十七、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市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高效率。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由相關部門做好會議準備工作。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得要求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應盡量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及市各部門制發公文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明顯不符合規定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四十、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屬于市各部門分管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行文時,由部門代擬稿;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時,由一個部門牽頭起草,相關部門會簽。公文內容應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上級黨委、政府的文件精神,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按《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十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企業及有關單位確需向市政府行文請示的,應由主管部門或所在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轉報,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批閱未按規定程序送請審批的公文。報送的請示性公文,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部門間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不得把未經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市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負責進行協調或裁定。 四十二、公文審批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涉及兩位副市長分管的工作,須經兩位副市長審批。重大問題應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審批公文應提出明確意見。 四十三、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簽發。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原則上由市長簽發。屬于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發文,經市長授權可由常務副市長、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送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復審后,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經分管副市長會簽,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應當盡量減少發文數量。 四十五、除確需保密的外,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普通文件和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通過《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十六、按照精簡文件的原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單位。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市政府批準外,市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發文,也不能要求其向本部門報文。 要積極推進市政府電子政務平臺建設,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四十七、市政府辦公室具有指導市各部門和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公文處理工作的職責和義務,對其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應及時處理,主動反饋辦理情況。 第九章 政務督查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政務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四十九、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長、副市長的要求,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職能。重點開展以下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及完成情況的督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落實情況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和負責與人大、政協聯絡工作的副市長匯報;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報告; (四)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下達市各部門年度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副市長報告,向市各部門通報; (五)上級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領導交辦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相關領導匯報。 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執行情況,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督促檢查。 五十、凡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市政府辦公室研究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接到交、轉辦通知后7日內反饋辦理情況,緊急重要的事項及時辦理、反饋。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辦的工作,必要時市政府辦公室可會同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政務督查結果應與相關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責任掛鉤。 第十章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五十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門、市各直屬單位應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事故、疫情、災情、案件等,必須于事發后按規定即報市政府,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五十二、市政府辦公室要隨時掌握各地、各部門上報的重要事項,并及時向市長、副市長報告。 第十一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三、市長、副市長應提前將下周或下階段主要活動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據此排出每周工作計劃,并預先做好各項工作安排。 五十四、上級機關和外省、市、縣領導來宜檢查工作或參觀訪問,實行分級分類、對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領導出面接待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原則上由對口或分管的副市長陪同,視實際需要由市長陪同。 五十五、市長、副市長出國(境)訪問、考察和招商,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報無錫市政府審批。市各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出訪,經市有關部門會審,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初審后,報市委書記、市長批準;副職領導出訪,經市有關部門會審后,報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其他領導干部出訪,由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凡不按規定報批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出訪手續。 五十六、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和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及港澳臺同胞,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五十七、為保證市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基層單位組織的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應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視情作出安排。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各部門領導需向市政府領導匯報工作,應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室預約,由市政府辦公室安排約見。平時一般性工作,可通過電話、電傳、函件等方式匯報工作,緊急事情,急事急報。 五十八、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事前向市長報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長、辦公室主任報告。經同意后,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總值班室。 五十九、市各部門主要領導離市出差和外出活動,亦應參照上述辦法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告。 第十二章 加強作風紀律建設 六十、市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加強對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不斷充實新知識,拓寬新思路,不斷提高領導科學發展的能力。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積極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注重實效,樹立良好形象。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政府及市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五、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六、本規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6月22日市政府印發的《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宜政發[2003]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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