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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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興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日 宜興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意見》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加強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江蘇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蘇人口計生委[2007]110號)及《無錫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錫人口計生[2008]1號)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并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為做好此項制度的實施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內容 (一)扶助對象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子女在 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夫妻雙方一方符合條件,一方不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一方享受,不符合條件的一方不享受。 (二)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在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核算家庭收入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計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數,也不沖抵其他方面的優惠和補助。 (三)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注銷 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注銷工作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 1、資格確認 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程序是: (1)本人申請; (2)村(居)委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 (4)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批并公布; (5)報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鎮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的死亡證明: 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2、資格注銷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扶助對象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注銷扶助資格,停止發放扶助金。 (1)扶助對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的; (3)戶口遷出本市或到國(境)外定居的; (4)傷、病殘子女已經康復的。 扶助對象資格注銷程序:村級統計并報鎮(街道)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核準注銷。 (四)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的銜接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中的一部分,扶助金發放就高不就低。 對獨生子女死亡,年滿50周歲,已經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從2007年起,其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獨生子女傷殘,年滿60周歲,已經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從2007年起,其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對象扶助的對象,其日后也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原符合各級計劃生育公益金發放對象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日后不再重復享受計劃生育公益金。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媒體宣傳、逐級審核、張榜公布、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公平公正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發放獎勵扶助金,實行“一折通”,直接到戶到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認真組織實施,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生育關懷行動”等工作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資金來源、發放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獨生子女父母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順利實施。 (二)資金發放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市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發放。由市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受委托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代理發放機構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和財政局提供的人員信息資料,按“實名制”要求,為扶助對象辦理專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對象帳戶。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于每年12月發放。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扶助金。 (三)資金管理 1、市財政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并設立專賬,核算專項資金,與代理發放機構簽定協議,及時足額將扶助金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將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2、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向財政局和代理發放機構提供扶助對象名單,及時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3、代理發放機構要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及時將個人賬戶的建立、資金撥付和管理等情況定期反饋給市財政局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由“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各鎮(街道)也要建立相應的、相對穩定的工作機構,并協調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共同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各項工作。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1、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財政局每年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進行總結。組織有關人員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扶助資金的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要加強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傳,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扶助金標準和扶助金的發放渠道等內容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利用多種形式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3、建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數據匯總分析,及時反映扶助對象的數量變化和專項資金的需求及管理情況。 4、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三)工作考核 1、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工作中出現把握政策不嚴,執行政策不公,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配套資金不到位,資金管理不善等重大問題,影響扶助制度實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用扶助金抵扣個人貸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落到實處。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也是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群體。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在體現社會公平。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關系到社會和諧進步。各地要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扶助制度的內容,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要協調公安、民政、衛生、勞動保障、殘聯等部門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代理發放機構要按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人;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制度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把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與農村部門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關愛女孩”行動、“生育關懷”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政策的綜合效應。對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和落實扶持優惠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提供再生育的各項服務。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民政、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四)建立實施扶助制度的長效機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項需要逐年實施的制度,各地要將此項制度的實施作為經常性工作部署,按照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工作措施,規范制度運行工作程序。每年結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做好目標人群的調查、資格確認、經費預算、資金發放等工作,使其規范化、經常化。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措施,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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