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0-09-0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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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8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宜興市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宜興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保部門)下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負責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結算及管理。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雇)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按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1%繳納。單位在職職(雇)工和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一些特定行業在參加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與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向經辦機構申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納。 第六條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七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門診醫療費用可由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貼。 (一)患糖尿病、冠心病(支架、搭橋術后)、肝硬化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綜合癥、中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腎功能不全、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等慢性病; (二)患惡性腫瘤除放療、化療以外的其他治療;患嚴重尿毒癥除血透、腹透以外的其他治療;器官、組織移植后除抗排異治療以外的其他治療; (三)重性精神類疾病。 補貼辦法:個人賬戶用完后,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職(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累計超過50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50%,年最高補助限額為1500元;退休(職)人員累計超過30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70%,年最高補助限額為2000元;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累計超過30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90%,年最高補助限額為2500元。 第八條 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給予80%的補貼,一個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醫療費用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慢性疾病的,可填寫慢性病病種門診補貼申請表,同時附二級以上醫院確診的病歷資料,經指定醫院的指定醫生初審并經該醫院醫務科審核,定期報市醫療鑒定小組集中審定。重性精神類疾病由無錫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慢性病補貼病種及重性精神類疾病的診斷標準由市人保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暫行辦法的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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