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0-08-08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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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8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八日 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設計用地管理,規范科研設計用地行為,服務宜興加快產業升級、提升科學發展水平的大局,根據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設計用地,是指用于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建設的創新、創業、創意載體用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注冊單位,可申請使用科研設計用地: (一)各類科研院所; (二)科技部門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 (三)發改部門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四)經信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五)“530”企業; (六)科技創業企業(含文化創意設計企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事科研設計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科研設計用地管理堅持統一政策、系統管理、依法規范、有效監管的原則。 本市范圍內的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行為,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章 土地供應管理 第四條 科研設計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科研設計用地,除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或國家及地方事業單位投資建設保持全民、事業性質的科研項目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其他都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操作參照《宜興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科研設計用地規劃地塊的相關事項,由市規劃、國土、發改、環保等部門,以及相關鎮(園區、街道)依照《宜興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關職能。 (一)鎮(園區、街道)根據區域經濟發展要求,擬定地塊準入條件,對意向項目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初審; (二)市發改部門根據科技、經信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項目進行審核并予以監督管理; (三)市規劃部門對擬定地塊進行規劃選址,界定工業用地或商服用地規劃區域,提出科研設計用地規劃定點紅線圖和規劃設計要點,完成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予以監督管理; (四)市國土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相關用地手續; (五)市環保部門在地塊的項目準入條件設定階段明確該地塊的環保要求,負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工作,并予以監督管理。 第六條 科研設計用地地價,由市國土部門下屬的地價評估機構按規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時,對規劃位于工業用地區域的科研設計用地,參照工業用地的相關價格確定;對規劃位于商服用地區域的科研設計用地,參照商服用地歸類中其他商服用地的相關價格確定。 市地價決策機構根據評估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地價。 第三章 轉讓與登記 第七條 科研設計用地涉及轉讓的,必須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在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地條件前提下,繼續作為科研設計用地,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原土地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未作約定的,受讓人也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科研設計用地條件。 第八條 科研設計用地轉讓除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繳清土地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轉讓人辦理好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三)轉讓雙方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手續; (四)受讓人提供不改變科研設計用地用途的書面承諾。 第九條 科研設計用地范圍內實行首次房產轉讓前,建設單位須公布用地范圍內配套附屬設施的位置和面積。 第十條 科研設計用地范圍內為科研設計企事業單位配套建設的附屬設施及其相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轉讓。 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定,受讓人符合相關條件且保持原土地用途不變的,可以參照商品房用地分割登記辦法直接分割登記;對于受讓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或改變用途的,必須按新的用途進行評估確認并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予以分割登記。 第十一條 未竣工的科研設計項目用地轉讓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科研設計用地使用權轉讓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依法轉讓登記后的科研設計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鎮(園區、街道)及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科研設計用地進行監督管理,確??蒲性O計用地按規定用途發揮其功能。 第十四條 科研設計用地使用權取得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國土部門按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科研設計用地隨同地上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主體資格、土地使用行為等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科研設計用地實現抵押后,土地使用權人主體資格、土地使用行為等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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