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12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0-06-17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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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宜興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3號)和《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發[2010]5號),設立宜興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職責;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工作職責。 (五)加強組織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與事故調查、環境質量檢測預警工作職責。 (六)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或參與起草環境保護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并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行政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下同)。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區域環境資源補償等制度;組織開展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開展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劃,監督管理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和對城鄉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范圍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鎮(街道、園區)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五)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組織實施環保專項行動。開展對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并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參與指導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科”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保密、安全、后勤服務、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規劃生態科 研究制定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研究起草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措施;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參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范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相關外事工作。 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管理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及生態破壞事件的監測;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職責;參與全市環保系統信息化工程建設。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行政規章制度;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牽頭組織推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按管理權限對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管理職責;承擔部門行政許可服務職責。 (四)法制宣教科 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或參與制定涉及環境保護政策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本市重大環境保護新聞的發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人員培訓和新聞報道工作;組織開展綠色創建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環境獎項的推選工作。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組織擬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環境糾紛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省、市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和市級限期治理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督促落實相關措施,檢查相關重點治理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擬訂并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化學品、機動車、光等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組織開展區域環境資源生態補償,參與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淘汰臭氧層物質、可持續有機污染物、新化學物質等的調查和管理工作; 編制全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擬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全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工作;對廢物進口和利用單位實施流向檢查;對危險廢物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單位實施行政代處置。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管理職責;負責實施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安全監管網絡及網絡標準化建設。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科長(主任)10名,其中正科長(主任)5名、副科長(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項 1、市轄區內環境保護監察工作、環境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處置工作的有關職責委托宜興市環境監察局承擔。 2、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環境監測和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工作的有關職責委托所屬市環境監測站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宜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宜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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