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管理和指導主動公開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編寫政務公開信息目錄和指南,負責受理和批復向本單位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會同監察室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工作,保障政務公開規范運行,有關科室負責向申請者提供所需信息。
各科室要依據職責,做好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和招投標、民政收購以及涉及公眾、企業和社會利益的文件等方面信息的收集。
監察室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辦公室負責完善和實施本單位政務信息發布制度,根據政務公開需要,通過不同方式適時發布政務信息。
第四條政務公開要堅持嚴格依法、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要如實公開。
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制度,對應該公開的事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公開。
本單位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建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政務公開監督小組。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七條 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宜興市民政局的機構設置、職責范圍和各科室及直屬單位、聯系單位的聯系方式;
(二)局機關領導成員的履歷、領導成員變動情況;
(三)由宜興市民政局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國家民政政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重要行政審批事項,包括行政審批具體事項、事項類型、申請材料、法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辦理手續、辦理結果、收費標準和前置條件等;
(五)全市民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劃及實施方案;
(六)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七)市民政局對市委、市政府下達的辦實事目標、工作奮斗目標的完成情況;管理的重點項目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八)涉及民政救助的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處理等應公開的信息;
(九)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信息;
(十)公務員考試錄用、民政行業表彰,以及公開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一) 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十二)負責政務公開及其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三)局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公開信息和行政審批事項等;
(十四)宜興市人民政府產業的發展動態。
第八條 面向內部主動公開的具體內容
(一)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二)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干部人事管理情況;
(四)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
(五)涉及干部職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項;
(六)干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下列政務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以不公開為條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六)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布:
(一)宜興市人民政府信息網;
(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
(三)政(行)風熱線;
(四)《宜興日報》、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五)其它方式。
第十一條 信息主動公開的程序:
(一)信息擁有科室按本辦法或者按有關領導的指示、決定,提出信息公開要求;
(二)信息擁有科室對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核實;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根據信息內容和職責權限由科室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并經信息公開管理員統一編號后,報局領導審核批準;
(五)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六)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對所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
(七)做好所公開的信息載體的存檔工作。
局機關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當公開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擁有科室提出信息公開的建議;信息擁有科室應當認真研究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屬于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一) 征集、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三) 依法舉行聽證會;
(四)其它適當的方式。
第十三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申請公開的范圍和流程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公開民政工作方面的政務信息;口頭申請的,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辦理:
(一)收到申請后,應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二)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本單位受理掌握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七)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本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條 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在申請人履行相關手續后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本單位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單位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單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本單位予以更正。本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本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依據本辦法決定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政務公開的責任及監督檢查:
(一)局機關實行政務公開責任制。各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本科室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政務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初審,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程序辦理政務公開規定的手續后,及時送辦公室或指定媒體對外發布;
(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經常聽取群眾意見,定期召開會議,改進政務公開工作;
(三)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執行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受理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對本單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控告,并查處相關問題;
(四)設立政務公開監督電話,由監察室負責管理,具體負責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群眾和機關公布。
第二十三條 根據規定,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年度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本單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在3月31日前在本單位的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市監察機關投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監察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局機關政務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查,凡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做出復議決定;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會同相關領導代表局機關依法應訴。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并造成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由相關領導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由局黨委、人事科和監察室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一)應當公開的信息而未公開的;
(二)應當及時公開而沒有及時公開的;
(三)公開信息不真實的;
(四)在信息公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擅自對外發布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