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 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政府網站公開政務信息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要求。
第五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由業務科室根據職責分工確定;對應當公開的規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規處確定;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簽發。必要時,報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